本报讯 (记者 张娅 通讯员 王佳月)近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任成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法院对19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判项。
2019年11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成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陈龙等12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十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徐怀举等6人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分别判处三年十一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任成果等1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任成果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陈龙、张子豪等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在任成果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长期在安康市汉滨城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扩大社会影响,任成果等人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在赌场放高利贷聚敛钱财,攫取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实施上述犯罪活动,任成果等人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安康市汉滨城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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