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保洁员,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为做好本职工作,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了。
6月14日4∶40分,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相撞,当场摔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逾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叙述,县人社局当场决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 月 27 日就作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 月 30 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就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徐科长向其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耐心细致地解释现在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一般都倾斜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对于徐科长的宣传和解释,负责人表示能够理解和接受,不再提出异议,并当场表态,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一周后还要亲自上门慰问。
而网友大多认为这个公司没有人情味儿,“为了按时上班才提前出门的呀,这个公司太黑心了”“为了自己的安全别提前上班,每天要上班时间才从家里出发。”“这么敬业的员工就不能别这么计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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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班前往医院探亲途中被货车撞伤 人社局为何称不算工伤?
去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行政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了2017年行政审判工作十项举措。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6700件,涉及公安、城建等40多个行政执法领域。据介绍,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时实施,极大促进了百姓“民告官”的维权意识。同时,现场还发布了10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
下班去看岳母被撞人社局称不算工伤
法院:属合理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去年1月20日8时10分左右,黑龙江省大庆市某石化公司职工刘某某下早班后,准备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无责任。
同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对方以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并且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某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很明显,本案中刘某某早上8点下班,8点10分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
刘某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因此,刘某某所受损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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