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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辅助 强制执行 现场监督
案情概况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12号“泰和苑”小区部分房产及车位,但尚未腾空移交申请执行人赵某。太原中院分别于2018年5月3日和2018年11月7日在“泰和苑”小区及被执行房产门口张贴腾退《公告》,但限期腾退没有取得实际成效。
因此,太原中院拟于2018年11月12日对“泰和苑”小区的51套房产进行强制执行,现场执行工作包括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房产进行开换锁、贴封、物品清点转移、房产移交、拍照录像等。为保障执行过程按照《太原中院强制执行房产车位预案》的规定依法有序进行,太原中院向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申请对此次强制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在受理该公证申请后,组织专人进行对接,研究和制定了详细的公证方案,同时向太原中院提出了部分可行性建议。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四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太原中院各执行小组根据执行预案的要求,对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12号“泰和苑”小区的51套房产进行了强制执行。2018年11月12日下午5时,公证人员对搬家公司将清点的物品搬运至太原市某仓库的过程进行了跟进。在上述强制腾房过程中,各执行小组分工明确、程序严谨、耐心释法、做法得当,并且每组均有专业的开锁、腾房、拍摄、医护等人员,保障工作到位。
该案例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执行效果好的特点,成为了“2018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候选案例。与此同时,公证、人大、政协等各方监督参与其中,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的文明执法。
案例评析
一
公证要点
1.深入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有关通知,不断创新丰富完善开展司法辅助事务的方式方法和内容,实现公证职能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司法效率提升,推动人民法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
2.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应当发挥好拾遗补缺的作用,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强制执行工作。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权力,但是该权力的行使要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严格的法定程序。公证机构辅助人民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应当注意审核人民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前是否履行了通知程序,人民法院是否已受理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扣押物品的统计和保管举措是否得当,参与强制执行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等,确保强制执行工作依法开展。
3.公证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当前,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尚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对公证参与强制执行做出程序上的规定,但公证机构并不能因此而降低司法辅助工作的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并参考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指导文件开展,做好每一个环节的监督工作,尤其是在清点、保管执行扣押物品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拍摄、记录工作,真正做到“给被执行人一个明白,证明人民法院一个清白”。
二
问题与思考
1.现场监督与保全证据如何选择。
笔者接触过不少公证参与强制执行的案例,除了现场监督公证,更多的是以保全证据的形式办理公证。现场监督与保全证据在申办公证的主体、办证目的及程序、公证结论及出具时间均有所区别。笔者认为比较明显的区别在于: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过程中一般无现成的规则可依据,只需遵循取证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而现场监督公证则需要由申请人预先制定好详细的规则,确定详细的时间和地点,监督过程中一般不允许临时改变规则及活动内容。本案例采取现场监督公证的原因之一为太原中院在强制执行之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并且制定了完整且明确的预案。假如连法院工作人员都要说“去现场看了再定方案”,那公证机构应选择通过保全证据的形式办理。
2.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首先,公证机构不是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公证机构非国家机关,即被执行人要控诉参与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但是,若被执行人认为公证人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行为违法侵害其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主张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确认公证过错赔偿案件的被告为公证机构。另外,在赔偿责任行为要件上,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以列举了可以认定公证人员有过错的七大行为。因此,笔者再次强调,务必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各项公证工作!
三
案例意义
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协助查封、清点、管理查封与扣押物品,为凝聚全社会力量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对被执行人形成了有效震慑,同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执行过程的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提高法院的执行工作效率和安全性。公证机构通过开展参与强制执行、参与送达与调解等司法辅助工作,既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
名词解释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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