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水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九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12月16日凌晨,@金水法院 官微发布《致歉声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表示,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金水法院指出,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该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附原文:
近日,我院执行人员对一名九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我们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现在,我们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儿童健康成长高于一切!我们个别执行人员机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汲取教训,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牢固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目标,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由衷感谢并诚恳欢迎广大网友的监督和关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近日,“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一案引起热议。有媒体报道,8年前,陈蔓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
12月14日,一名认证为“9岁老赖案”女孩外公的账号在网络上发声,讲述了女孩背负55万债务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大致经过:女孩父亲杀害孩子母亲及外婆后,被判处死刑,此前他转卖房产未成功,买主要求其父亲偿还55万房款,女童背负的债务由此而来。
女童外公在文末称:我为孩子着想,这套房子应该让孩子继承,将来生活上能有个着落……
据陈蔓养母讲述,她在陈蔓3岁时收养她,6年来完全把她当亲生女儿。陈蔓养母表示,会好好保护陈蔓,不让她知道这些事,不希望让她受干扰。
12月14日,微博认证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杨文战律师在平台上发文,对此事发表说法。
他称,孩子父亲卖房收了买家55万,然后孩子父亲死了,法院最终把房子判给孩子,然后让孩子还买家55万本身是没错的。
买家要房的案子败诉后才选择要钱的,明明交了钱,房子最后又归了孩子,总不能让买家认倒霉别要这钱了吧?
法院判决孩子给买家钱,孩子没给,法院把孩子给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也没什么错误。大家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不是完全一样的。俗称的“老赖”是指失信被执行人,而未成年的被执行人不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是正常的,难道还不了钱的人还该高消费吗?还有能力高消费吗?即使他是未成年人。所以,“老赖”这标签不应该是法院贴的。
观点二
“父债子还”只是民间道义
对9岁女童限制高消费不可理解
针对此案,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张永红认为:“父债子还”并不是法律规定,只是民间道义上的说法。
张永红分析道:法律上规定,作为遗产继承人,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偿还债务的义务,超出遗产继承范围的债务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否则就出现了所谓的“父债子还”,这个只是民间道义,不是法律规定。
本案中,这个孩子作为遗产的继承人,对于父亲留下的债务,她的偿还义务不能超过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她只有一套父亲留下来的房子,如果被收走、拍卖了,相当于无家可归,她承担偿还债务前提是不能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法院不能将房子拍卖用于还债。
对于法院向女童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张永红说,这种做法“令人不可理解”,“法院要求孩子偿还债务,和限制高消费,没有太直接的联系。如果法院害怕这个孩子处置了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一个9岁孩子限制高消费,就是一个错误。一个儿童,能有什么高消费呢?”
最后,张永红说,孩子的监护人如果觉得法院侵害了孩子权益,是可以提出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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