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浙江台州仙居,为了方便日后装修,一男子私自拆除自家房屋旁边的电线杆。没想到在拆除过程中,其妻子不慎被压在电线杆下不治身亡。男子悔恨万分的同时,起诉要求电线杆的产权方供电公司和电线杆拆除后的受益人隔壁邻居赔偿150余万元损失。

这件事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仙居法院审理此案后,仅判决邻居适当补偿3万元,驳回了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刘春涛 摄

事件回顾

顾海的房屋坐北朝南,西邻王伟的房屋,两屋中间有80厘米宽间隙。两屋之间的三楼处横驳着两块空心水泥板,地面竖立着一根水泥电线杆。

为了利于采光和日后装修房屋方便安装脚架,2020年2月8日,顾海与王伟商量后,准备拆除两屋之间的空心水泥板和水泥电线杆。

第二天一大早,顾海先是用铁锤在水泥电线杆底部敲了一圈,电线杆倾斜靠在了顾海自家的房屋墙上。担心自家房屋的窗户受到损坏,顾海又立即上到三楼窗口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指示妻子拿木棍顶住窗户。

没想到,此时电线杆突然向北滑动倒向地面,妻子避之不及,不幸被电线杆顶部压中身体,经过抢救后不治身亡。

顾海一家悲痛之余,认为悲剧的酿成更多是电线杆的产权方供电公司和电线杆拆除后的受益人隔壁邻居王伟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顾海

2013年4月份左右,供电公司就将原先布设的电线回收,却并没有拆掉竖立的电线杆,妨碍了大家的出入。如果没有供电公司疏于维护、管理在先,我们也不会自己去拆电线杆,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意外。

我和妻子是因为邻居关系,才帮忙王伟一起拆除电线杆,妻子的死亡发生在义务帮工期间,因此供电公司和王伟要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01、被告供电公司对顾海妻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02、原告顾海和妻子与被告王伟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关系?

供电公司:

这根水泥电线杆架设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早于顾海所购房屋,顾海擅自拆除构成侵权。从现场情况看,倒地的电线杆状态几乎完好,由此可知,在顾海实施拆除前无任何安全隐患,更不影响其一家正常出入。拆除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才是造成顾海妻子死亡的直接且唯一原因。

王伟:

我家东面这扇门没有在使用,我们无需也没有要求顾海将这根电线杆拆除。相反,顾海在前一天晚上来过我家提议拆除,我只是没有明确反对。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也不愿看到,我愿意补偿原告3万元。

鉴于顾海和王伟对谁先提出拆除电线杆的说法不一,法官受理此案后,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

电线杆呈无线、南北倒伏状态。

顾海房屋北面、西面、南面各开有一扇门,南门出口处放有一花岗岩洗衣台。

王伟房屋北面、东面各有一扇门,但东门用木板封死,南面是围墙。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顾海从侧门进出的可能性较大,电线杆拆除后的最大受益者应是顾海。

此外,根据顾海在事发当日向公安机关主动陈述的笔录记载,是他主动要求拆除两屋之间的水泥板,并自认拆除电线杆方便其以后安装脚手架。

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王伟请顾海夫妻拆除电线杆的,不能认定顾海夫妻与王伟之间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对于被告愿意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予以许可。

其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原告顾海擅自拆除电线杆所致,与供电公司是否疏于管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擅自拆除电线杆,从客观上讲对被告供电公司构成侵权。

因此,原告方应对事故的发生自行承担责任。故仙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伟补偿原告方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顾海夫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拆除电线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将本应由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架设、拆除电线杆工作,擅自进行拆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造成这一损害结果虽然很令人痛惜,但只能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家属的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如果觉得周边电线杆对生活造成影响,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排除妨碍,而不是私自拆除。专业人做专业事,切勿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草率行事。

2015年9月,都昌县鸣山乡源头夏舍村的刘先生家里的房屋正在修建,却发现西面的一根电线杆严重影响了施工。为了建房刘先生向电线杆所属单位电信部门沟通多次无果,一气之下,自己爬上了电线杆,没想到看起来牢固的电线杆竟然断裂了,将刘先生手指砸断,不过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如今,刘先生的左手三根手指全部截肢,腰部也受了重伤,考虑到都是那根恼人的电线杆害的,刘先生家属便找到了都昌县电信公司,希望能讨个说法。

:他们去找电信公司,就是让他们知道这么一回事,电信公司就是这么说的,他说是我舅舅自己爬上去的,意思就不关他的事,然后反过来说我还没找你呢,你把这个电线杆弄断了。

本打算向电信部门索赔,没想到却反过来被他们索赔,这还真是挺郁闷的。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都昌县电信公司。

:这个由司法部门可以鉴定,这个电线如果是他自己弄倒的,这是他受伤了,如果他没受伤我们还要追究他的责任,因为我们的杆子也受保护的,你说我们电信对他还有什么补偿,这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都昌县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此事他们也很无奈。那么这件事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该居民诉请电信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首先该居民私自拆除电线杆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他如果觉得电线杆对他的生活造成影响,可以相关部门去反映,要求排除妨碍,而不是私自去拆除,相反,如果该居民的私自拆除行为对电信部门造成损失,电信部门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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