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制作为世界上大多国家军队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军队于195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并于1965年取消。具体细分为设为6等。其中将官4级,分为: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4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军士4级:上士、中士、下士;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55式军衔

1980年邓小平主席提出要重新恢复军衔制,并于1988年实行新的军衔制。新的军衔制新的变动在于不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新的军衔制最高军衔为一级上将,但实际未授予。对于不同的军种,海军和空军则都在其军衔前冠以“海军”、“空军”加以区分。新变动的士兵军衔分为士官、军士、兵三个等级,其中士官分为军士长和专业军士;军士为:上士、中士、下士;而兵则分为上等兵和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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