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描述的案例
和一个叫“逍遥243”的微信群有关
群友“快乐助手”时不时给群里拍小黄片
结果被网友举报
请问:群主知道吗?
打电话给组长!
这里面有猫腻!
群主不简单!
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
警察去广西逮捕了嫌疑犯
近日,仪征市公安局铜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微信群中发送大量淫秽视频。警方接到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这个名为“逍遥243”的微信群拥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众多网友,非常受欢迎。每天微信上都有一个叫“快乐助手”的群友时不时的发淫秽视频和相关链接。每天至少发五六篇,五分钟左右。“助手”不时鼓励群友把人带进群里,一起“分享”。据初步统计,从成立到被举报,该集团已经传播了至少50个淫秽视频。
微信群发此类视频,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随后,铜山派出所与网坛大队一起,迅速以微信群为突破口展开调查。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发现嫌疑人是一个躲在广西的叫阿维(化名)的人。为了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警方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前往广西实施抓捕。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办案民警迅速确定了嫌疑人阿维的藏匿地点。然而,第一次逮捕并不顺利。警察赶到阿维家的时候,阿维正好出去了。但警方并没有放弃,而是通过伏击的方式成功逮捕了嫌疑人阿维(化名)。
想因为“保护”你表弟而受到责备吗
一夜之间讨论的证词仍然被识破
面对警察,阿维很快承认了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他坦承自己就是那个叫“快乐助手”的群友。之所以建群发这些视频,是为了吸引人气,为另一个“红包群”打广告。他传播的视频是通过互联网搜索收集的。阿维的说法看似合理,但细心的警察发现,该团伙的主人不是阿维,而是他的表弟阿群(化名)。对此,Avi解释说,这个群是他表弟微信号建立的,群管理、视频发送等工作都是他做的,他表弟不参与。而且他的说法也得到了堂哥阿群的认可。阿群到案后的叙述与阿维基本一致。
虽然两人的证词似乎滴水不漏,但引人注目的警方还是发现了线索,两人的许多细节在审判过程中受到质疑。通过强化审讯,阿群的心理防线被攻破,最终承认自己也参与了沟通工作。他坦承是他真的建了群,平时的人事管理也是他负责,他表哥负责发视频。
那么,为什么Avi一开始就采取了一切措施,说是他负责组内的一切事务,两人的证词却如此一致呢?
原来,当警察第一次上门时,阿维是从家庭人口中得知这个消息的。“我知道我肯定会被抓的。我会抓住一个,抓住两个,或者抓住它。不如我一个人把东西都拿走。”阿维说,出于“兄弟般的忠诚”,他连夜与表弟讨论了证词,决定留下表弟,后果由一人承担,但最终被惹眼的警察抓住。
目前,他们因传播淫秽物品被仪征警方拘留,案件仍在调查中。
互联网不是一个“法外之地”
上传40个淫秽视频是犯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籍、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为,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的发展和普及,利用微信、QQ等通信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的违法行为有所增加。此前,本报曾报道过类似案例:
宝应一男子为了赚零花钱,在微信上成立了“福利团”,每天按时给团里发淫秽视频,每个团成员每月必须缴纳10元的“会费”,否则将被踢出团外。截至被捕时,陈某已经成立了一个组织至少两三个月了,并收取了1000多元的“会费”。已经发了200多个淫秽视频。
虽然在本案中,阿维兄弟传播淫秽视频是为了吸引人气,但并没有从中获利,根据法律规定,以不牟利为目的上传40多段视频也构成犯罪。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则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余条构成犯罪。对此,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场所,公民应正确健康地使用互联网,不要点击、下载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发现有人发布淫秽色情信息,要及时报警。
什么是淫秽物品?
刑法对淫秽物品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绘性行为或者明确宣扬色情的书籍、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淫秽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其他淫秽物品”进行了界定,包括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电子信息、音频站语音信息等。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两种。《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图书、期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也构成犯罪,量刑比“不以营利为目的”要重得多。
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有哪些「严重情节」不是为了盈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语音站制作、复制、发布、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四十余种视频文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200份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4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2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发布、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超过400人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比较自由空,我们都需要知法守法。分享文章,告诉喜欢群聊的朋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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