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论个人租赁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
征收管理相关事项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河北省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个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的,在租金收入的5%-10%范围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出租的形式取得出租(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具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在相应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解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释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减税、减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有两条,明确了个人出租(转租)房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在租金收入的5%-10%范围内。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税务机关是指所有区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的税务局。
(2)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在相应租赁期内,可凭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的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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