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忙碌了一年的人们,特别是那些习惯了“996”“007”的“打工人”,终于可以暂时抛下工作中的职业身份与许多关乎现实的东西,只享受当下的欢聚。不过,有人却因为拒绝了公司提出的春节假期携带电脑回家工作的要求,而被开除。经劳动仲裁,劳动者获赔19.4万元,公司不服,又将劳动者告上了法庭。
张存 作
小张系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工作4年后却莫名地被公司开除了。在开除通知中,公司列举了他的“罪状”: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原来,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
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小张春节休了27天假,在这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系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
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双方也出现了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3点,而小张最近半年都是从11点半就进入午休状态。对此,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此外,公司称小张还存在恶意拖延劳动任务的行为。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张次日上午9点到客户公司,小张却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张对此解释道,收到通知时他已下班,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了电脑,这才导致迟到。
如此被开除,忿忿不平的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4万元以及加班工资等费用,获得支持。对此不认可的公司又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出的三项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该要求并无不妥,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何况,27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原告主张的“失联”状态。
针对午休时间的争议,被告确认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自上午9点至下午5点半,则其应当知晓午休时间为半小时,被告本人亦认可部分午餐时间超过正常合理时间,故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按要求及时向第三方提供劳动,系其返回公司拿取电脑这一客观原因所致,并非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三项违纪事实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无论是一个小团队,还是一家大公司,和谐的劳资关系、团队氛围都是良好发展的基础。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理应对劳动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宽容和善意,如果一味地用公司内部规定中的条条框框去苛求劳动者每时每刻都“正确地做事”,甚至动辄就拿出开除员工这支“利器”,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内耗。毕竟,在精诚协作的基础上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才是“做正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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