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纳的婚姻制度,也称转移婚姻,是旧的婚姻习俗之一,是指妇女在丈夫去世后与兄弟或兄弟结婚的行为和婚姻习俗。广义上的领养婚姻还包括再婚到婆家其他男性,如舅舅、舅舅、儿子(女方亲生儿子除外)、侄子、侄女等。大多数情况下,兄弟去世后,以丧偶的妻子为妻,包括兄弟的妻子和兄弟的嫂子。也有接受小妾(父亲和小妾)为妻的子女。
一、起源
收养婚姻起源于氏族离异时期,带有明显的奴隶制度的粗糙特征,其本质是将妇女变为财产,在兄弟和父亲之间继承。在氏族离婚期间,人们认为嫁给自己家庭的妇女不仅属于丈夫家庭,而且属于丈夫家庭所在的氏族。丈夫先去世,丧偶的妻子如果在别处再婚,就意味着失去自己的财产和劳动力。已故男子的兄弟或晚辈娶丧偶妻子,可以约束自己家庭中的女子,同时继承已故男子的财产,防止其流失,解决自己家庭中其他男子的婚姻问题。
早在先秦时期,收养婚姻就受到人们的批评,后来的各个朝代都有法律废除它。汉族传统上不鼓励收养婚姻,尤其是儒家思想兴起后,儒家认为收养婚姻是一种乱伦,并通过立法加以禁止。在文明发展相对落后的游牧民族中,原始氏族社会的习俗更为保留,收养和结婚的习俗更为普遍和习以为常。
第二,历代的过继婚姻现象
王昭君在丈夫死后按照匈奴习俗传给了侄子
在华北和中亚的蒙古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赫哲族、藏族、满族等游牧民族中,接受婚姻是一种普遍的习俗。在这些游牧地区,连皇帝的女儿都难逃丈夫死后改嫁的命运,比如汉成帝时嫁给匈奴的王昭君。丈夫王昭君死后,按照匈奴的婚俗,要传给妃子做妻子。当时,汉朝法律明文禁止采用继婚制,但不能限制胡地。"昭君上书求归,成帝命其遵胡风俗."汉成帝为了避免与匈奴发生摩擦,不得不遵从匈奴习俗,牺牲了王昭君。此外,西汉迎娶吴孙的西君公主和游杰公主,在原夫死后(西君公主改嫁孙子),按照习俗改嫁继承皇位的前国王的儿子。
五胡十六国时期,由于外国人大规模进入中原,收养和结婚现象更加突出。比如北齐等鲜卑人建立的政权中,皇帝偏爱始皇帝的嫔妃,这在当时的南朝被汉政权诟病。
辽国的征婚习俗是理所当然的
宋辽时期,在契丹人建立的辽国,氏族社会的原始婚俗得以保留并被视为理所当然。妻子-继母婚姻、丈夫-兄弟婚姻和妻子-姐妹婚姻是主要的表现形式。丈夫去世后,妻子被家中晚辈接管,比如儿子继续娶继母,侄子继续娶寡姨。宋朝以后,汉族地区的收养婚姻逐渐消失,但这种习俗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然盛行。有些地方甚至延伸到现代。
元朝时,蒙古人保留了收养和结婚的习俗
元朝时,在蒙古人内部,收养婚姻作为一种蒙古传统得以保留。蒙古人内部的收养婚姻大多是合法的,但在汉族的影响下也有所松动。比如女性有保留节日和不结婚的选择。汉族人因为传统习俗强烈反对收养婚姻,所以政府也有限制。如至顺元年(1330年),“人非各有风俗,敢有弟弟收妻,儿子收妾者有罪”。
明朝的法律严格禁止收养婚姻现象。嫁给父辈叔伯叔伯的,斩首示众,跟随兄弟妻室的,吊死。然而民间的做法并不严格。《明律集》。附则。《家庭婚姻》:“兄弟死了,妻子死了,各有所绞。”
按照满清旧俗,多尔衮娶寡小庄是可行的
传统上满族人有娶兄弟寡妇,继承已故父亲的妃子的习俗。比如野史中关于孝庄皇太后改嫁多尔衮的说法,虽然没有证据,但在当时的习俗下是可行的。但清朝建立后,受汉文化影响,也开始禁止婚姻转移。
第三,近代汉族下层的过继婚姻现象
虽然历代的汉政权或少数外国政权严格禁止收养和结婚的习俗,但从统治者到官员的收养和结婚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历史上,杨迪皇帝在他的父亲隋文帝去世的那一天收养了他的妃子宣化夫人,宣化夫人在外貌和外貌上都是独一无二的。唐太宗还收养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收养了父亲的才子武则天。
自古以来,收养和结婚的习俗就在与汉族习俗不同的少数民族地区盛行,甚至在一些地方延续到现代。在汉族,尤其是贫困的下层社会,弟弟娶寡嫂的现象仍然很普遍,这叫旧婚、三妻、三妻、再婚等。有时候会有娶寡嫂和老婆的情况。
现代的领养婚姻比过去文明多了,普遍尊重双方意愿。(江苏省河南省也有汉人,有人说是开封犹太人的习俗。)因为男女双方都已经认识甚至熟悉,他们的婚姻可能是个人选择。有些是经济原因。主要原因是家境不好的未婚男性娶了丧偶妻子和嫂子,既解决了未婚男性的婚姻问题,也解决了自己已故男性留下的丧偶妻子的赡养问题。在经济上,既节省了嫁妆成本,又继承了已故兄弟或已故兄弟的财产,防止了家庭财产外流。因为,寡妇嫁给另一个人,就必须拿走丈夫的一部分财产,这对贫困家庭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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