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一个月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次报告了中国外汇违规的典型案例。在个人外汇违规的情况下,有人利用国内几个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拆分个人资金汇往境外账户,从而非法转移资金。一些人因非法买卖外汇而被罚款。
这些案例对于需要往海外汇款的中国人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一些比较典型的可以被大家看到:
案例:上海张分裂逃外汇
2016年,张为了实现将资产非法转移到境外的目的,利用包括本人和他人在内的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进行拆分,汇入境外账户。非法转移的资金总额为1,341,900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46万元。
案例:陕西陈某非法买卖外汇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转移境外资产的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存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并通过地下钱庄将外汇兑换至其香港账户,共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169万元。
案例:江西唐分裂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为实现非法转移境外资产的目的,唐利用本人及他人个人每年69人的购汇额度,将个人购汇资金拆分后汇入多个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总额折合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150万元。
以前确实有人通过拆分汇款来转移资产。然而,目前,这显然已经成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严厉打击的目标。外管局明确指出,指定银行将“五个以上不同个人在同一天、隔天或连续几天购汇,然后将外汇汇给同一境外个人或机构”的情况视为分次购汇。
同时还规定“其他个人通过多次、多次拆分结售汇,规避额度管理”也是违法的。情节轻微的,不予办理业务;如果情节严重,他们将面临罚款和其他处罚。
举报典型违法案件21起
案例一:恒丰银行温州分行非法办理转口贸易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审核转口贸易尽职调查真实性,以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支付业务。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146.4万元。
案例二: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非法办理转口贸易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审核转口贸易尽职调查真实性,以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销售业务。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400万元罚款,暂停向社会出售外汇业务3个月,并责令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案例三:天津银行上海分行非法经营转口贸易
2016年3-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审核转口贸易尽职调查真实性,以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支付业务。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80万元。
案例四: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案件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签订境内保险、境外贷款合同及付汇履约时,未对贷款资金使用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查。
本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842.22万元。
案例五: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国内保险及国外贷款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签订境内保险、境外贷款合同及进行外汇支付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查。
本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433.19万元。
案例六:民生银行Xi分行违规办理内部保险和国外贷款案件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Xi分行在签订境内保险贷款合同及付汇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本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645.4万元,并责令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案例七: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境内保险和国外贷款案件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公司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未按要求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本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102.2万元。
案例八:中国建设银行廉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售付汇案件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廉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售付汇业务。
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60万元罚款。
案例九:索威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苏威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无效合同支付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预付款,无相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92.39万元。
案例10:烟台平瑞贸易有限公司
2015年8-9月,烟台平瑞贸易有限公司补做转口贸易背景,利用提单、虚假合同、第三方公司发票等支付外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545万元。
案例11:青岛林忠永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林忠永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伪造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支付外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310万元。
案例12:山东恒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每年安排30名境内个人通过购汇方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64.42万元。
案例13:常熟管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管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伪造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和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罚款133万元。
案例14:河南郭非法买卖外汇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以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为目的,将人民币10492.92万元存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并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外汇兑换,汇款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835万元。
案例15:浙江赵非法买卖外汇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以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为目的,将人民币1800.6万元存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并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外汇兑换,汇入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162万元。
案例16:赵广东非法买卖外汇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以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为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将外汇兑换并汇入其境外账户,共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79.78万元。
案例17:四川杜某私自买卖外汇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使用境外POS机将人民币卡兑换成港币现金,共计人民币679.11万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擅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101.87万元。
案例18:福建王私自买卖外汇
2017年1月,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他人账户中收取人民币11,292,600元,私下出售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擅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107万元。
案例19:四川出生的王拆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为实现将资产非法转移至境外的目的,王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进行拆入购汇并汇入境外账户,共非法转移资金17,847,600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80万元。
案例20:江苏张分家逃外汇
2016年1月至12月,为实现将资产非法转移至境外的目的,张利用每年41名境内个人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进行拆分,汇入境外账户。非法转移的资金总额为1,845,900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615,200元。
案例21:江苏邱某拆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利用69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非法转移境外资产为目的,将个人资金拆入境外账户。非法转移的资金总额为3,494,900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160万元。
购汇基本原则
1.每人每年购汇金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金额是不能累计的,当年不用就作废,不能延期到下一年。
2.购汇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还可以用中国护照证明身份。
3.购汇的合理目的包括:私人旅行、留学、因公/因公出国、境外就医、探亲、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性保险、咨询服务等。
4.如因经常项目购汇(包括进口货物、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劳务、出境旅游、投资利润、贷款利息、股息、红利、支付留学费用、维持留学等。)超过5万美元的额度,可以在交易金额真实性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办理。
购汇过程中注意这六条禁令
失去
不虚报个人购汇信息;
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不借你的便利额度帮助别人购汇;
不准借用他人的便利额度实施拆购外汇;
不得用于境外购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回报分红保险等尚未开业的资本项目;
不允许他们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银行交易等非法活动。
违反购汇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1.被列入关注名单:2016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控系统”在全国投入运行。凡违规者,银行将首次给予风险警示,并第二次列入“注意名单”,未来购汇将面临严格监控。
2.个人信用损害: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记录,涉及贷款等行为,或会受到影响。
3.禁止在一段时间内购汇:通常的标准是,你不再享受当年和未来两年5万美元的便利额度。
4.罚款:视情节轻重,处以30%以下或30%以上的罚款。
5.移送司法机关:情节严重者将接受反洗钱调查,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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