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从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机场分局获悉,近日,一名旅客在西昌青山机场不慎将价值11万余元的眼镜遗落,所幸民警及时帮其找回。

失主感谢民警

找回的眼镜

2月5日,凉山州公安局机场分局接到报警称:上午11时许,西昌至成都的旅客朱先生在青山机场不慎将眼镜遗落,价值11万余元,希望民警帮忙找回。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调取现场相关监控,并询问现场相关人员。随后,民警对调取的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发现一名男性捡走了眼镜。

据民警介绍,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他们联系了该男子,进行法律知识宣讲,要求其主动退回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并进行了批评教育。男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寄回了眼镜。

之后,民警将丢失的眼镜交还到朱先生手中,朱先生对民警的辛勤工作表示万分感谢。据民警介绍,这幅眼镜属于私人高端定制眼镜,所以价格不菲,“捡到的男子没想到如此贵重,当得知这幅眼镜的价值时,也吓到了”。

在旅客提供的眼镜发票上,看到,这幅眼镜是在成都的一家眼镜公司所配,发票显示价税合计110850元。

民警表示,群众在机场发现他人遗失物时,应及时交由机场或公安机关处理,千万不要占为已有,对于拾得物,拾得人有妥善保管、向失主返还的法定义务,明知物品是别人遗失而拒不交还,数额较大的还会触犯我国刑法。

关于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处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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