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房价普遍高涨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如不谨慎对待,容易出现纠纷,这些纠纷不仅会出现在房屋买卖双方上,还易发生在房屋委托代理双方中,今天我们要说起的案例,本是关系亲近的甥舅,却因为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处理不当而对簿公堂,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2月8日,厦门中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案情简介

曾阿伯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精力不济,而且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卖房事务,便委托自己的外甥华仔代他出售其名下位于海沧区的房产。

华仔出于亲情和信任,接受了委托,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

2016年6月,华仔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

不过,这个价格也太便宜了吧!

房子被外甥“贱卖”

曾阿伯心里不痛快

曾阿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华仔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贱卖”了自己的房产,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华仔则辩称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尽职妥善的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那么

曾阿伯到底能不能获得相应赔偿?

华仔是否真能如他所诉

不存在任何过错

无需赔偿房屋损失呢?

法院分析如下:

法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房产,在2016年年中,评估总价约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华仔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华仔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华仔应向曾阿伯赔偿损失7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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