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一中介加急招聘了河南籍操作工李某。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对此事件,在接受@021视频 采访时,朱泾司法所副所长朱文表示,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进行工伤认定。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阿龙曾长时间连续加班,一天又加班到近21点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在对阿龙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以该险种应基于工伤为由拒赔。

此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审判人员认真搞清楚案件的每一个细枝末节,最终认定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理赔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两个基本条件,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还须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

法官表示,法律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标准,以此防止工伤的认定过于草率,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有效保护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全有必要。

不过,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的认定只能机械适用法条。

本案中,阿龙的死因为心脏呼吸骤停,原因不知,尸体已火化,不再具备鉴定条件。尽管其长时间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形成证据优势,无法得出阿龙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结论,但该因果关系亦无法排除。所以法院认定其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

法官进一步指出,眼下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处在不断地动态变化中,特别是线上工作模式兴起,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工作模式,这也给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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