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志同道合的伙伴自己创业,首选是自己创业。最常见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股份设立的。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成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董事、董事长和监事。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聘请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关职责。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整体正常运作。
不难看出,股东会是整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组织。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实现对公司经营的间接管理。
如何合理安排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对公司的良好运营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股权比例是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也可以直接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控制程度。
第一,67%-绝对控制——“三分之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所有重大事项。,需要公司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如果个人股东的股份超过三分之二,那么个人股东对公司拥有完全控制权,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参考:《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51%-相对控制——“过半”
除公司重要事项外,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可以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无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对重要事项的34%一票否决权——“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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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比例对应的是本文的绝对控制权,这里就不赘述了!
四.10%——“十分之一”——提议召开、主持董事会的权利、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以及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有限公司的经营中,股份比例肯定是有差别的。为防止大股东利用股份比例,恶意侵害公司财产,直接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特别规定,拥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有关人员不履行主持职责时,行使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董事会的权利,在公司出现僵局后,小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解散公司。
参考条款:《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不到10%——保障股东基本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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