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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人是最有价值的资产,只有人才能促进公司的发展。在风险投资领域,投资者在考察是否投资目标公司时,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考虑公司的创始人团队。好的商业模式落入执行力差的团队手中,有可能被毁掉;而一个普通的商业模式,一个执行力强的团队,可以让它成长为上市公司。因此,为了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牢牢锁定在公司,防止他们离职后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给公司带来损失,投资者一般要求在投资协议中写入“竞业限制”条款。投资者也会关注公司创始人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以减少未来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对于公司原股东,也需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因为都在公司的关键岗位上,所以很清楚公司的分工和运营策略。如果没有“竞业禁止”协议来约束他们,公司的竞争对手就会毫无畏惧地挖人。在利益的诱惑下,公司的重要管理层,比如销售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可能会放弃,离开。到时候,公司可能会面临非常糟糕的结果。因此,“竞业禁止”条款成为了现行投资协议中的固定条款,其重要性也不断得到投资者和股东的认可。
一、“竞业禁止”条款的定义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是指限制和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同时在业务竞争单位兼职,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第二,常见的“竞业禁止”条款
(1)竞业禁止协议
每位创始人和关键员工必须以投资者可接受的形式签署一份为期一年的竞业限制协议。
(二)离开公司后的合理时间内
1.公司创始人或员工不得创建有竞争力的公司或为其他有竞争力的公司工作;
2.公司创始人或员工不得将公司客户带到新的用人单位;
3.创始人或员工不得说服公司员工和客户放弃公司。
(三)通过目标公司股东的承诺和保证达成一致
1.公司股东不持有(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权;
2.未经投资者书面同意,公司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或参与设立与公司业务相同、相似或具有竞争力的其他新的经营实体,也不得为他人设立上述经营实体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指导、咨询、协助或资助。
(四)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对其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的承诺和保证
1.与第三方公司未签订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不影响其在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2.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虽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不在竞业限制范围内,不会影响其在公司的业绩。
三、“竞业禁止”条款的分析
(a )"不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之间的区别
“竞业禁止”协议是针对“人”而签订的,是为了防止公司核心“人员”对公司造成损害。“保密协议”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技术文件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使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竞业禁止”签约的主体一般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但“保密协议”并不限于此。只要能够通过相关工作掌握和知晓公司约定的商业秘密的人员,就应该成为保密协议的主体,遵守保密义务,范围更广。
(二)“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依据
一个
法律上的“不竞争”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合伙企业法》第32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7条等。都有关于公司经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违反上述义务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秦鹏在担任沈阳娃哈哈董事期间,曾担任与该合资企业竞争的其他20多家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如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和光明乳业有限公司。他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被法院判处停止其在合资公司的董事职务,并被责令向沈阳娃哈哈公司支付总计40万元人民币。
2
“竞业限制”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达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也有相关规定。因此,在投资协议中规定“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三)使用“竞业禁止”条款
投资者在投资时,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降低必要的投资风险,一般要求除上述法定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外,在投资协议中额外规定公司创始团队成员的“竞业限制”义务。
一个
保证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由于信息的不平等和调查方法的限制,投资者通常关注目标公司的财务和股权方面。因此,投资者会考虑做出承诺保证,以实现目标公司无法考察的人为风险因素。如果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有正在执行的竞业限制协议,肯定会影响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其潜在的诉讼风险也很高,目标公司很难带来预期的回报。因此,在投资协议中,投资者会要求目标公司及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做出承诺,不存在未到期的“竞业限制”,不参与公司同一业务的经营。如有违反承诺,投资者可放弃本次融资或要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担违约责任。
2
“竞业限制”条款的签署主体
投资者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因此,为了稳定公司,降低公司存在的风险,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主体之外,投资者一般会扩大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例如,将公司核心人员纳入公司法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范畴,在协议中明确界定对公司发展起关键作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范围和领域。为了固定公司的创始团队,投资者也可以将现有的创始人团队成员纳入公司核心人员类别,要求公司与每个创始团队成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规定核心员工的年离职率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四)适用“竞业禁止”条款的保护
“竞业限制”条款只是一个限制性条款。为了发挥关键作用,必须与其他投资条款一起使用,以确保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条款义务时,公司能够有效减少损失并采取主动。比如可以约定,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上述条款时,可以强制公司股东回购其股份。如果公司创始团队人员流失率超过一定百分比,导致公司领导层发生变动,投资者可以要求将核心人员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即“联合出售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条款设计可以参考前面列举的“股份回购”等条款来揭示。
四、实际应用或启示
(一)对于创始股东
1.根据不同的工作要求设置不同的禁止期限,不能以最长期限限制;
2.对于因投资人原因被迫离职的公司创始人,应提前缩短“竞业限制”期限或取消“竞业限制”协议;
3.在“非竞争”领域争取尽可能少的范围和工作内容,为自己寻求更大的就业空;
4.明确“竞业禁止”条款的具体竞争对手和工作范围。
(2)对于投资者来说,
1.合理设定“竞业限制”期,降低补偿成本。比如负责销售和营销的创业者,可以要求更长的时间,避免创业者重新创业或跳槽后影响公司的市场和客户;对于负责技术的企业家来说,他们可以要求更短的时间,因为技术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取代。
2.尽可能将对公司发展经营起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纳入“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主体行列,扩大限制主体范围。
3.识别竞争对手,禁止有限的工作范围,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协议中明确哪些类型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创始人不得为这类公司工作或创办这类公司。
4.合理设计和适用“竞业限制”条款和其他投资条款,尽可能约定违约后的救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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