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决定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这一修订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档;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根据修改后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产生、存储和传输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七个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同时,修改决定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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