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着力推进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日前,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南平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对各县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我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都明确了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增加了许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质量指标。而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如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目标任务有没有实现,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是否有获得感,都需要一把尺子来衡量、来检验,《办法》就是要发挥尺子和“指挥棒”的作用。

  《办法》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将实行党政同责,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基础上综合开展,并与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相衔接,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目标考核。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南平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内容有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48项评价指标,采用综合指数法测算生成绿色发展指数,评价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按照《南平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主要含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5个方面,共18项考核目标。考核将在生态文明建设五年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开展。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国家和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为确保《办法》实现预期效果,市委、市政府将强化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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