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广州白云区法院裁定,应退还114万元“红包”。该男子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该114万元为该女子的一般赠与,终审判决驳回该女子的退款请求。
“土豪恋”抛出百万彩礼和“红包”
经过亲戚朋友介绍,阿娟和阿俊于2015年3月初建立了恋爱关系。同月底,英雄阿俊在广州天河城买了一枚大钻戒,当场赠送给女方。
清明节之前,阿俊打算带阿娟回老家扫墓。但女方说,按照女方家乡的习俗,不能在订婚前就跟着男方回家扫墓。男方必须出300万嫁妆,以示诚意。男方真诚土豪,果断转账300万。女的成功的跟着男的回了家祭祖。
同年4月18日,他们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和宴会。在仪式上,男方还向女方父母支付了10.888万元的礼金。订婚后,他们在四川的一个城市建了一个爱巢,在一起生活了半年。但同居期间,阿娟和阿俊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在2015年11月分手。
男方提出让女方返还310多万元的钻戒和彩礼。但分手前后,阿娟通过银行卡账户向阿俊共转账114799.928万元。一部分是银行转账,一部分是微信红包发的。
于是,另一边,阿俊起诉阿娟,要求返还彩礼。这一阶段,阿娟起诉阿俊,要求返还转给他的114万余元。
该名男子被判退回该名女子在一审中寄出的114万个“红包”
关于阿富汗军队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广州白云区法院近日裁定,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不能订立婚姻关系的,支付彩礼的目的不能实现,付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考虑到原被告与被告在订婚仪式后同居半年多,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自行决定被告阿娟返还原告阿俊290多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关于阿娟起诉阿军要求退还114万余元转账款一事,广州白云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阿军是否应当返还上述款项。就本案而言,双方都处于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在关系中给予对方财产是人之常情。但经过双方不到一年的接触,阿娟给阿军财产高达114万元,显然不合理。从一般社会认知来看,不符合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水平。结合前者与阿军于2015年4月18日订婚,以及转账金额“52000”、“8888.88”、“88888.88”的含义,可以看出阿娟为了与阿军缔结婚约,向阿军支付了大量财物,即她的行为是有条件的赠与。目前阿娟的结婚期待尚未实现,阿娟占有捐赠财产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现在,阿娟要求阿俊返还他所支付的财产,阿俊应该承担返还的义务。一审判决阿俊返还阿娟114799.7520元。
二审将114万红包的判决改为女方“礼物”不退
阿富汗军队呼吁。他认为,阿娟对她的转移发生在恋爱期间,恋人一方以增进个人友谊为目的向另一方提供金钱的情形是恋爱期间的善意回师,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另外,阿娟转来的钱大部分都是他们恋爱期间用来消费的,他们挥霍了。再者,“我们不同意阿娟说本案是有条件赠与。阿娟没有证据证明转给阿富汗军队的26笔资金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礼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阿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一般赠与,阿俊无需返还给阿娟。原因如下:第一,上述资金在过去一年中是不规则的、无限制的转账,金额差异很大。无论是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支付的钱,都没有证据表明阿娟明确表示转账的钱是以双方未来结婚为条件的。第二,阿娟起诉此案时,声称涉案款项为贷款,然后将申请改为有条件赠与。这反映出阿娟在转账时并没有明确以结婚为条件。第三,捐赠期间,双方共同生活。考虑到转账时间和金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资金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双方分手后,阿娟还是把钱转给了阿俊,阿娟几次转账的寓意,如“52000”、“8888.88”,都表明阿娟的转账应该是为了联结感情,表达爱意,挽救阿军的心,但不能体现在结婚的条件上的转账。第四,虽然上述资金总额较高,但现有证据表明,阿娟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资金的支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合同法,阿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附条件赠与,因此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阿娟曾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阿俊,她现在要求取消赠与并返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阿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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