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李湘是如何产后吸脂瘦身的》、《芙蓉姐姐韩国整容前后对比照片曝光 林志玲看后倍感压力大》、《林心如被怀疑整容鼻子眼睛都有变化》……这些在网络上流传的文章曾被法院认定侵权,相关公司和整容机构也为此付出代价。
除了部分与整形美容相关的宣传文章明确指出明星的名字以外,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的明星照片也在这类文章中大量出现,明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已成整形美容机构侵权的重灾区。
近年来,明星为此维权的案件比比皆是。明星被侵权案件胜诉率如何?有多少明星坚持走在维权的路上?近日,澎湃新闻以“明星+整形美容”为关键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了2014年至2016年,全国各地法院作出的整形美容机构侵犯明星名誉权肖像权的105份裁判文书。
经统计,这些裁判文书中,共有52位明星为维护肖像权、名誉权打官司,并且均胜诉,获得共计26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恤金等赔偿。判决文书所提及的被告侵权单位达74家,分布在全国20个省、直辖市,包括12个媒体单位及62个整形机构,其中,一个整形机构最多的时候同时被7个明星起诉。
实际获赔最多的明星为金巧巧,她在2014年和2015年间起诉了7家公司,共获赔29.02万元
,不论在起诉数量还是赔偿数额均居榜首,堪称“维权斗士”。52个明星起诉74家公司均胜诉,共计获赔265万余元
据澎湃新闻统计,105份裁判文书涉99起侵权案件,53份判决系北京的法院作出,其余52份散见于江苏、湖北、广东等地。
这99起案件中,共有20个省、直辖市的74个公司机构被52位明星起诉,内容均为在进行整形美容广告宣传时侵权。其中包括12个媒体及广告公司,其余62个均为医疗整形机构。广东、江苏的最多,均有13家公司被起诉。
52位维权的明星中,有47人提及了具体名字,女明星占绝大多数,只有两位男明星:贾乃亮、温兆麟,他们分别获得3.6万元和6万元的赔偿。
这99起案件中,被告败诉率达100%。将近三成的整形美容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从澎湃新闻整理的判决文书来看,法院二审判决的结果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结果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要求整容机构、公司停止侵权,在侵权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道歉以消除社会影响,二是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用。
经统计,上述74个单位在删除侵权文章或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明星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恤金共计265.3729万元。
其中,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明星起诉次数最多达7次,而后该公司均败诉,因侵权赔偿给7位女明星共计30万余元。
金巧巧成“维权斗士”:两年起诉7家公司获赔29万多
经统计,明星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围绕两方面,一是未经过授权将其肖像图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其肖像权;二是涉及侵权的内容往往针对整形美容进行宣传,容易让读者产生不良的联想,从而降低社会评价,侵犯其名誉权。明星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侵权机构道歉及赔偿,索赔金额从3万到60余万不等,最终得到4000元至10万余元不等的赔偿。
最高索赔见于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作出的一起判决,此案中,著名女星林心如向使用了其照片用于计生、整形美容类手术、药品等医疗服务和产品宣传的整形美容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2万元。
判决文书显示,林心如于2014、2015年间分别在江苏、天津、湖北、北京打了4场官司,最终获赔18万余元。其中,北京三中院2015年9月所做的判决中,宜宾韩美门诊部因在其网站中擅自将林心如照片作为“《倾世皇妃》林心如被曝疑似变脸”、“宜宾妙桃丰胸假体一不小心爱上你?”、“治疗凹陷疤痕价格”、“乳房萎缩怎么办?”四篇文章的配图用于商业广告宣传,被判赔偿林心如10.1万元,是上述99起案件中获赔数额第二多的案件。
实际获赔最多的明星为金巧巧,她在2014、2015年间起诉了7家公司,共获赔29.02万元,不论在起诉数量还是赔偿数额均居榜首,堪称“维权斗士”。
其中,2014年3月20日,由北京三中院做出的三中民终字第00187号判决显示,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将金巧巧的多幅照片用于“注射隆胸、自体脂肪丰胸、韩式隆胸手术、自体脂肪隆胸术、双眼皮修复、处女膜修复”等美容整形类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中,最终自食苦果,给出10.18万元的罚单。
此外,李湘起诉了5家公司获赔13.95万元,柳岩、林心如、伊能静、李小璐、熊乃瑾分别起诉了4家公司。
澎湃新闻查询公开报道发现,维权明星中如杨颖、伊能静、李小璐等人,曾在受到“整容”质疑后,在媒体采访时予以否认。同时,个别明星曾在公开场合承认整容。如柳岩曾在媒体采访中承认打过瘦脸针,称“瘦脸针的确会影响我的表情和演戏的状态,所以我现在已经弃用了”。根据判决文书,柳岩起诉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诉由中,包括该公司网站在《武汉瘦脸针多长时间恢复》文章中使用其照片。
侵权常见于网络整容软文,部分仍能查到
整形美容机构对明星肖像权、名誉权的侵犯呈现出明显的网络化特点。经统计,在提到具体侵权方式的99起判例中,超过九成的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发生,多为整形美容机构的下属网站,也有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段相似,均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明星的照片作为文章的插图,用来宣传自己的整形美容项目。
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整形美容项目名目广泛,隆鼻、除皱、丰胸、瘦身、美白,从头到脚,不一而足。
澎湃新闻梳理判决书发现,不少整形美容机构以“不能认定某明星是否为图片人物”为由提起上诉,称无法认定该明星为案件的适格主体。在江苏常州中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中,整容机构上诉称其使用的“艺术照片在互联网上比比皆是”,并无任何的特征可以认定是原告明星的照片,法院“应将照片与该明星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最终被法院驳回。
是否经过本人同意、是否用于营利目的,是法院判定相关机构使用明星照片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两个条件。整形美容机构针对侵犯肖像权的抗辩,则主要集中在“是否用于营利”这一问题上。有整形美容机构试图以“软文”推广的方式,把宣传内容包装成“新闻报道”,削弱使用明星图片用于商业宣传营利的目的性,从而规避侵犯肖像权的风险。
“了解到芙蓉姐姐怎么瘦身的,难道你还不动心吗,赶快行动吧。”——2011年起,“赴韩整形网”先后刊载关于芙蓉姐姐减肥瘦身的一系列文章,并随文配发了“芙蓉姐姐”整容前后的对比照片。2013年,“芙蓉姐姐”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赴韩整形网”所属的上海美道公司诉至法院,美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使用了照片的文章属于“网络新闻报道”,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认定为侵害肖像权行为。在二审判决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美道公司所刊文章和配发图片具有明显的广告内容和作用,应认定为美道公司具有营利之目的,驳回了美道公司的上诉请求。
此外,在图片下面用较小字体标注“图文无涉”等字样,也是整形美容机构在进行宣传推广时用来规避法律责任的常用手段,但在判决中,并不影响法院对相关整形美容机构侵权事实的认定。
然而,澎湃新闻对判决文书中的部分文章进行检索发现,有些侵权文章虽然被法院责令删除,但已被其他网站转载的,仍在互联网中流传,侵权行为还在继续。
[法律小贴士]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通则》
52位维权明星:
金巧巧 林心如 李湘 柳岩 李小璐 秦岚 蒋文丽 温兆麟 贾乃亮 马思纯 高圆圆 吴若轩 杨颖 徐若瑄 赵丽颖 刘诗诗 赵雅芝 周韦彤 徐景 史恒侠 朱泠谛 吴静怡 张燕 梦倩 戚薇 王晓丽 戴皎倩 熊乃瑾 刘羽宇 王秋紫 张如意 赵琳 董璇 叶伊拉 叶茜 王瑞雪 夏欣蕾 毛俊杰 娜迪拉·多里坤 王萌萌 姚岚 陈美行 黄奕 关家慧 王秋紫LEECHAEYEON潘霜霜
未提及全名的:熊× 孟× 姚× 杨×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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