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提出,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市户籍老人中,有 60 至 79 岁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居家老人 8500 多人,80 周岁以上老年人近 4 万人。如何解决失能、高龄老人的护理问题成为迫切需要。《条例》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明确长期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项目内容和费用标准,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长期护理险,被称为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之外的 " 第六险 ",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时,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当前,我市已向国家申请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有关部门正在草拟《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以更好破解 " 老有所护 " 的难题,让失能老人体面养老。

  父母住院独生子女可有带薪护理假

  如今最早一批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年迈,子女面临的看护压力与日俱增,尤其是两个独生子女组成家庭后,面临着赡养双方四个老人的困境。当前,我国已有 16 个省市明确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时间由一周至 20 天不等。一段时间以来,深圳市民对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呼声也很高。

  《条例》明确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公办养老院优先接收困难失能老人

  尽管我市养老机构床位不断增加,但公办养老院因为价格低服务优,仍然一床难求。《条例》规范了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障对象,要求其坚持公益性,优先保障低保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重度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中重度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

  公办养老机构还将区分对象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入住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和依据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公开争取意见 父母住院独生子女或享有20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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