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杀人案一审开庭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万某某故意杀人案。根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购买了一把尖刀,前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犯罪目标。期间看到三个受害者,沈某某和他的同伴,跟着他们等待作案机会。到达合昌集团工地西门口时,万的哥哥用尖刀多次刺伤沈的脖子,随后逃离现场。沈某某获救后死亡。根据江西省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病情已缓解,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该案件将在选择性的基础上宣布。"
目前,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1)负全部刑事责任;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对这三个层次的刑事责任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其中,有限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患有轻度精神疾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症、病态人格精神障碍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刑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处罚,既不同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也不同于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有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5月24日17时18分左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路发生一起伤人案。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控制住犯罪嫌疑人万某某。120救护车立即将受伤的沈某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红谷滩杀人案一审开庭 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红谷滩杀人案一审开庭 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1200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