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
云南省:
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工程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有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集成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南省新建工程中11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和24米以下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
海南省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市规划区和旅游度假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以及单位宿舍、病房、宾馆、招待所、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补贴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 ~ 50%。
江苏省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12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及其他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浙江省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12层以下的新建筑要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设计结合起来。
湖北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发改委昨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含商住楼)进行统一设计、安装和应用。
安徽省
从2009年3月1日起,将实施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届时,新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如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应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山东省
2009年11月,《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实施意见》要求,本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热水供应的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河北省
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市)从2008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宁夏自治区
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区5个地级市12层以下新建住宅必须统一配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系统,新建住宅项目要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如政府办公楼、医院、学校、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也应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
山西省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规定,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应当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
青海省
从2009年起,青海省将开始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和海东区设立太阳能推广应用示范区,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开展太阳能热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试验和推广应用。
上海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新的节能条例,以促进太阳能的应用,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12层以下的新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鼓励居住建筑和其他1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使用太阳能。
各地强制安装太阳能的新规定:
目前,全国约有21个省、市、自治区强制安装太阳能,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和中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湖北等。).其中12层基本以12层为界,12层以下强制安装,12层以上鼓励安装,上海除外(6层以下强制安装)。其他地区鼓励安装太阳能等节能产品,要求较低,设计上要注意一点。
北京:太阳能热水系统对新建住宅是强制性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对有生活热水需求且符合安装条件的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宾馆、学校、医院、浴池、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余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采用工业余热和余热的,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计入工程造价。今后开发商应在售楼处公示住宅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应当载明热水系统室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保养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对于现有的旧建筑,政府也鼓励通过改造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安装。
江苏:2008年出台新建筑安装太阳能的政策:江苏省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新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如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南京市要求太阳能热水系统从新建12层居住建筑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安装。12层以下的建筑必须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使用太阳能,如壁挂式阳台集热器,统一设计安装。但如果该建筑采用了地源、空气源、生物源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等节能技术,节能标准高于50%的低能耗节能建筑,且降低能耗的综合效率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且由于建筑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有效日照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安装太阳能。
广东: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要求纳入立法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规定:“12层以下(含12层)新建居住建筑和医院、宿舍、酒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实行集中热水供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如果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条件,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予以替代”。
深圳:12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为珠海新建12层以下太阳能集热器居住建筑的所有居民提供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下新建住宅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时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未经鉴定,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安徽:将建筑高度提高到18层
《关于促进合肥市建筑节能发展的若干规定》要求,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优先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和工业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并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新建18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反转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酒店、宾馆、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福建:出台措施加强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和管理
福州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采用本文第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12层及以下房屋(含商住楼)必须设计、安装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示范村、集镇统一设计、安装和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民用建筑应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等热泵技术进行采暖制冷;居住建筑的楼梯和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进行照明。
山东:12层以上的建筑必须使用太阳能
2013年3月1日生效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再次强调,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进行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配置。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同时安装太阳能热系统,符合条件的县市也将在12层以上的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系统。早在2009年,山东省就出台了《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新建、改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集中热水供应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河北:颁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根据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集中热水供应的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新规定指出,从2012年起,太阳能光热系统将强制用于新建12至30层的高层建筑。要求将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应用于合格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验收和支付费用。
湖北武汉:18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必须配备太阳能
近日,武汉市城建委发布了《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建筑(含商住楼)、宾馆、酒店、医院病房楼、老年公寓、学生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健身洗浴中心、游泳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比例在30%以上。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空调系统应选择政府办公楼、公益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黑龙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费用要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在全省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的多层住宅(含别墅)首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小型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等公共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实施太阳能采暖、照明等其他太阳能利用技术;对于有条件的既有建筑,还需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和政府投资的建筑应该率先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太阳能系统和建筑工程需要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
吉林:推广7层以上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吉林省将加快7层及以上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并将在2015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未来几年,吉林省将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低温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吉林省住建部要求城镇6层及以下新建建筑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快7层以上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给予政策支持,2015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同时,加大太阳能热水利用在农村的普及力度,积极推广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实施松原市、珲春市等9个国家示范市县,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推进集中连片推广。到2015年底,吉林省计划新增太阳能热建筑3600万平方米,浅层地热建筑500万平方米。
辽宁锦州:新建六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
《锦州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凡新建六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十二层及以下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六层以上新建住宅和十二层以上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可以试点的形式推广应用。到201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同类型新建建筑面积的30%以上。
辽宁:沈阳市建委关于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文件
文件规定:1。从2007年8月1日起,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和多层住宅建筑和建筑群(含别墅)应首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小型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等公共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实施太阳能采暖、照明等其他太阳能利用技术;对于有条件的既有建筑,还需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和政府投资的建筑应该率先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太阳能系统和建筑工程需要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
浙江宁波:着力推进太阳能热利用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地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中应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专项说明。有生活热水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12层以下住宅建筑和12层以上住宅建筑的反6层应当与太阳能利用和建筑相结合。对于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供热、供冷、照明和热水供应。政府投资和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以及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新建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在现有民用建筑改造期间同步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
宁夏:区市民用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五个区市的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统一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1.12房屋、宿舍、楼层以下公寓;2.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和集中热水需求的政府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对于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标准要求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位置。
陕西Xi:民用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为了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环保,Xi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开发商不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果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将不会通过最终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选择产品合格、质量优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成套技术产品,并与安装单位签订施工安装合同。建设部将对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标准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上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新建六层及以下公共建筑或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建筑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新建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天津:《天津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新建建筑采暖、制冷、热水、照明优先使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海南:《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旅游度假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
1.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楼。
2.公共建筑,如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和公共浴室。前款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不得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青海:《青海省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例》明确指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装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新建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餐厅、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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