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许可生产、仓储、运输假冒烟草制品,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1】生产假冒烟草制品夫妻双双获刑

  郑某、陈某系夫妻,家住溪美街道。2011年6月,郑某先后购置切嘴机2台,由陈某负责操作,并雇用工人和采用外放加工形式,将低档卷烟过滤嘴切除,接装成高档卷烟出售。

  同年8月11日,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在郑某家中查获切嘴机1台。2012年1月9日,市烟草专卖局会同打假办,在溪美崎峰二中一座3层半楼房内,查获切嘴机1台、散支卷烟5箱、真烟981条,案值6.7968万元,现场抓获郑某和陈某。

  从查获的账簿上查明,犯罪嫌疑人已为他人加工石狮、七匹狼等卷烟2635条,案值9.5265万元。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郑某、陈某生产假冒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5万元。

  

【案例2】存放非法卷烟物品男子被判刑2年

  2012年4月,溪美崎峰人郑某民,向洪某租用位于美林街道珠渊村的一幢古厝,用于存放非法卷烟物品。同年6月25日,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线索,在该古厝内查获烟丝130袋、烟梗片220袋、卷烟商标纸60万张,案值27.148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民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3】运输假冒烟草制品男子被判刑5年6个月

  2013 年1月26日,许某民驾驶一辆套牌丰田轿车,从南安市区运送一批假冒卷烟,欲到晋江机场加油站旁交给他人转运到外地,行至南安市区成功街电信大厦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从车上查获“红河”卷烟100条、“云烟”250条、“玉溪”152条,总价值47.16万元,该批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许某民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许某民提出系受他人雇用,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依照法律规定,在制售假冒烟草专卖品犯罪中,查获的涉案人员拒不交代雇主或虽有交代,但经查证不属实或无法查证又不交代雇主真实情况,且在犯罪中起积极作用的,一般不认定为从犯。又因许某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判处许某民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释法】未经许可生产、仓储、运输烟草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只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专卖品,就已经侵犯了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既遂。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在于惩治非法“经营”,并不要求实际销售或以销售成功为既遂条件,只要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即非法经营规模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数量,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以上案例中,郑某夫妻、郑某民、许某民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且数额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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