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庞建贞当庭认罪,辩护人为其做罪轻辩护。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庞建贞伙同佟根柱以股权转让名义收取史某的1000万元中,包括了庞在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资等;庞建贞经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庞建贞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庞建贞具有认罪、悔罪和积极退赃表现,建议对庞建贞减轻处罚。

  在法庭最后陈述时,庞建贞哭着忏悔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未及时主动交代不能认定自首

  法院查明,有关部门对佟根柱的调查中已掌握了庞建贞伙同佟根柱的受贿问题,后电话通知庞建贞接受组织调查。

  庞建贞在调查初期,虽未回避其与佟根柱之间的情人关系,但未能及时、主动交代伙同佟根柱受贿的事实。经过组织批评教育,庞建贞方能如实交代其伙同佟根柱的受贿行为。庞建贞系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过程中,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符合自首的规定。

  本案中,为他人谋利由佟根柱利用职务便利单独实施,庞建贞无转达请托等行为,收受财物则是在史某与佟根柱之间具有行受贿意思的前提下,通过庞建贞的运作最终完成。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庞建贞虽有参与行为,但与佟根柱相比,庞建贞主要起帮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符合从犯认定标准。

  案发后,庞建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其占有的1000万元受贿款,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可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庞建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佟根柱的特定关系人,明知佟根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伙同佟根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综合考虑庞建贞所具有的从犯、如实供述、退赃及认罪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庞建贞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量刑意见成立,法院酌予采纳。庞建贞长期占有并使用绝大部分受贿款项获取利益,法院在适用财产刑时对该情节酌予考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等相关规定,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庞建贞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5月19日上午9点半左右,身穿白上衣、黑裤子的庞建贞被法警带入法庭,庞建贞身材瘦削,戴眼镜,头发已有些花白。开庭前,庞建贞的两名亲友到庭旁听。庞建贞今年55岁,北京人,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延庆县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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