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黄乐平诉称,江歌倒地后刘鑫并未开门查看情况,“甚至连医疗救助电话119都没打过”,致江歌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被告代理律师答辩时却称:“打电话报警,请求警察叫救护车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救助行为。”

4月15日9时,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江秋莲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被告刘鑫并未出庭。庭审中,原告一方以生命权侵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7万余元。

原告一方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鑫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被告一方则认为,江歌遇害是由凶手陈世峰造成的,应该由他来承担侵权责任,而并非刘鑫。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刘鑫与原告唯一的女儿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2016年9月2日,刘鑫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其借住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

原告述称,江歌在意识到危险时要求报警,但被刘鑫以居住不合法为由阻止。后陈世峰尾随刘鑫到其打工的拉面店,期间伴有胁迫、语言暴力等,双方再次激发矛盾。2016年11月2日23时左右,刘鑫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江歌公寓,2016年11月3日凌晨两人一同从地铁站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被刘鑫反锁在门外。在无法接触到刘鑫后,陈世峰彻底失控,对江歌连捅11刀导致江歌死亡。

在4月15日开庭前,这一起案件曾在2020年6月5日及2020年11月20日召开过两次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在庭前会议当中也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陈述了意见,此次庭审期间,审判员对证据进行了归纳和介绍。审判员首先介绍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审判员: 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公证认证书,包含公证书封面、宣誓书、刑事诉讼记录封面、刘鑫供述笔录、报警记录文字稿、刘鑫证人询问笔录、案件现场的状况、陈世峰供述笔录与翻译内容对应的日文证据部分,陈世峰的刑事判决书。证明:一,被告明知陈世峰具有人身伤害的危险性,未能善尽提醒义务,为了个人私利阻止江歌报警。二,被告要求江歌深夜陪同回家,转嫁陈世峰暴力伤害的风险致江歌面临险境。三,被告在发现险情时反锁公寓大门,完全剥夺了江歌的逃生机会。四,被告明知陈世峰已经逃离现场却未能对遭遇伤害的江歌施以任何救助,被告的行为对江歌的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五,陈世峰的杀人动机是针对被告的。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还包括刘鑫与江歌手机聊天记录、原告方相关费用支出的发票等证据。被告一方也向法院提交了刘鑫向江歌交纳房租的信息截屏等证据。

审判员: 一审结果通知,证明被告是江歌被害案的证人及被害人,日方对被告作证表示谢意并劝慰被告走出阴霾。二事发后手机通讯记录,刘鑫被日本警方控制的时间是11月3日至11月16日,11月17日,刘鑫住到学校公寓以后,每天日本警方会过去问刘鑫一些问题,证明是日方的电话。

在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关日本的刑事诉讼材料,如果要到中国来进行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首先要经过日本司法部门的同意,在日本当地进行公证,再由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领事部门进行领事认证,才可以使用。

刘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江歌的侵权?她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双方对此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而在江歌遇害前的十个小时里,刘鑫在几个关键节点的表现,也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事发前刘鑫是否阻止了江歌报警。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刘鑫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此外,原告代理律师还表示,刘鑫曾有把风险转移给江歌的前兆。针对原告的意见,被告诉讼代理律师表示,江歌和刘鑫在案发前最终没有报警,是商议后的结果,并非刘鑫阻止江歌。

焦点二,刘鑫是否预知危险,却并未告知江歌呢?

庭审中,原告方发表意见认为,被告对陈世峰暴力伤害他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此外,原告方认为,刘鑫对于事发前陈世峰想要暴力报复她是明知的。但是刘鑫没有提醒江歌注意安全,并且有意向江歌隐瞒来自陈世峰的暴力伤害风险,被告的主观过错是导致江歌陷入险情的基本前提。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刘鑫明知杀人凶手陈世峰有暴力倾向,但从日本庭审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陈世峰在凶杀案发生前有杀人倾向。根据原告的证据,被告不构成侵权。

焦点三,刘鑫是否反锁房门,阻断了江歌的逃生出路?

庭审中原告一方诉称,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一同从地铁站返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则被刘鑫反锁在门外。被告一方在答辩时表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事发时刘鑫反锁了房门。

焦点四,江歌受伤后,刘鑫是否积极施救?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江歌倒地后刘鑫并未开门查看情况,也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导致江歌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对此,被告答辩时表示,刘鑫没有开门是报警时警方明确表示的。

庭审中,被告一方还表示江歌是一个善解人意、体贴入微的人,但回归到这起案件中,还需要用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评判。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了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 嵇焕飞: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现在征求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不调解。

法庭表示将择日近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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