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具有国内外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行业标杆企业在两江新区设立总部,将两江新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开放型总部经济功能中心,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总部企业,包括实质性地区总部和职能性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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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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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在新区进行实质性投资的实质性地区总部企业,以其成立当年起3年内的实收资本为基数,按金额的1%奖励3年。
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成立后第一年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职能总部企业,按其对新区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额度为50%。
一次性增资在本条所述期限内达到奖励水平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本条所称奖励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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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年起的前五年,根据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在对新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的基础上,按以下金额给予奖励:年经济发展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的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70%的奖励;对年度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给予金额60%的奖励。
享受本条奖励资金的总部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比上年有所增加的,按当年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额度给予奖励。
第4条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年度设立后的前五年,对年薪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人员,根据其工资收入对新区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小,按100%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对符合本条要求的高端人才,其家庭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转移手续;协助推荐配偶就业;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5条
对于连续5年未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或享受第三条第一款奖励资金的总部企业,如果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在1亿元以上或超过新区年度行业平均增加值率且增加值在2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5%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对新区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将按100%的额度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第6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以上,落户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工业建筑或工业园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按当年实际缴纳租金的50%予以扶持。每月每平方米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元的标准。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期限为3年;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购买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购买总价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7条
对新三板成功上市的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500万元支持;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将获得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在新区上市后,给予300万元支持。如果在总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前三年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并返还相应支出,则相应支出形成的新区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将得到充分支持。
第8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享受各种资金管理便利措施。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和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开展各种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跟踪总部企业外汇资金运行需求,适时开展境内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外债和外贷额度集中结售汇、自贸试验区开设自贸账户等试点。
第9条
为总部企业提供跨境物流渠道、平台交易、供应链金融、管理人员培训等全面的高性价比支持服务。新区将牵头建设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给予平台R&D及建设支持200万元,平台运营支持100万元。
第10条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如果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符合下列条件,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结合新区主导制造业,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贸易平台、工业消费品从原材料到成品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平台式运营总部;
新区制造企业增加具有贸易功能的职能总部和实质性区域总部,提升资源整体配置。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奖励的涉税费用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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