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学院”更名为“大学”应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符合国家和地区高等学校布局结构的总体规划;二是要符合《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立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立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大学”名称的条件和标准。具体而言,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教学科研实力雄厚、教学科研水平高等方面,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学”标准和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8000人以上,研究生人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等特殊学科或有特殊需求的院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2.学科和专业:
在人文、社会科学、科学、工程、农业、医学、管理等学科中,应当有三个以上学科作为主要学科。
每个专业学科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该能够覆盖本学科三个以上的一级学科。各专业学科全日制本科学生应不少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总数的15%,且至少应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要20个。
3.教职工: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专职教师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具有博士学历的专职教师占专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人数一般应不少于400人,具有专职教授职务的专职教师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00人。
4.教学科研水平:最近两次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两个项目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近五年来,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学校科研经费年均应达到至少500万元,其他高校至少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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