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修改后,最大的变化是很多人从2020年3月1日起,到2019年要结清个人所得税。
现在,2019年已经进入了最后两个月的倒计时。面对明年历史上第一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家肯定是满腹疑惑。今天就以下几个关键问题,我帮你整理一下明年的最终结算。
1.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需要谁来办理?谁不需要处理?
2.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怎么算?
3.单位应该一起做还是自己做?
4.结算和支付的四个注意事项
5.计算必须知道并支付的10个问题
谁需要纳税结算?谁不需要?
先举个例子:王平是在公司上班的工薪阶层,月薪4000元。除此之外,他没有其他收入。明年还需要结算吗?
工薪阶层平只在一个单位领工资薪金,平时连个税都扣不上,或者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总和刚好等于每年应纳税额,这些个人明年不用再结算缴纳。
大家都清楚了吗?接下来我们用一张图,看看明年有哪些个人需要结算!
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怎么算?
综合所得应缴纳的年度个人所得税= *税率-年度快速扣除。
综合收入=工资收入+*80%+薪酬收入*80%*70%。
当年应返还或退还的金额=年应纳税额-年中综合收益预申报的税额。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个人实际工作12个月与否,基本扣除费用均按6万元扣除。
纳税人按年计算综合收入时,无论是否拿工资薪金,都需要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费用。因此,由于他们在某个月内没有上岗,没有拿到工资薪金,所以中断他们的基本费用扣除是不合适的。
单位应该一起申报还是自行申报?
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的结算和支付应以纳税人为基础,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和支付。”
由于结算支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由扣缴义务人即单位财务人员办理,会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单位财务人员没有义务为每个员工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因此,将这项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更为现实。
但无论是个人进行最终结算,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进行最终结算,都必须由纳税人本人签字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具体汇算清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结算支付注意四点
1.注意数据的填充和保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最终结算申报缴纳时选择享受特殊附加税抵扣的,应当填写《抵扣信息表》并报送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征税、电子或纸质报告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特殊附加抵扣信息。
提交《电子抵扣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接受打印,经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提交纸质《抵扣信息表》的,一份退回纳税人备查,另一份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签字后,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保存《抵扣信息表》及相关文件备查。法定结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注意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当年需要结算的综合收入,无论计算结果是补税、退税还是不退税,最终计算时都需要进行结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以少缴税款0.5至5倍的罚款。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抵扣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另行制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情况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处罚。
3.退税是无息结算的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汇算清缴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核实后立即退还;涉及退库的,按照国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返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多缴退税,不包括结汇退税、出口退税以及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各种减免税和退税。
可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按年计算个人取得的综合收入,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年度结算时,纳税人依法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计入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
4.最终结算和纳税没有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期间不补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应该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未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处以未缴税款50%至3倍的罚款。
注意:这里写的是退税,不是退税和滞纳金,也没有退税后立即写的滞纳金,从延期之日起按日收取。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未缴税款,无论修订前或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是否适用,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均不得收取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认识的十个问题
1.综合收益结算的主体是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没有综合收入的概念,自然也就没有结算和支付的概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结算和支付。那么,需要注意什么呢?我们有一个叫做无家可归者的大神。应当注意没有住所的个人,他们可能是居民,也可能是非居民。无住所的个人构成居民的,还应当办理结算和支付。
2.综合收益范围
包括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不是所有的个人收入都需要结算,只需要结算四项综合收入。
买彩票的收益?个体或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为综合收入?没有。所以没有必要结算。
3.最终解决的概念
居民个人应当在一年内支付工资、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收入自行征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然后从他已预扣预缴的税额中减去本年度应纳税额,确定纳税年度应纳税额或退税额。这个过程就是最后的结算。
结算缴纳税款,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足额缴纳税款。这个结算只针对居民个人,只针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最终结算和支付的申报与原来申报的12万收入有很大不同。12万收入申报是所有收入的申报。而这个最终结算只是针对四个综合收益。
4.收入年份
收入所属年度为居民个人取得收入的时间。现在一般来说,我们根据实际收入来判断个人的收入获取时间。我们根据取得综合收益的实际时间确定综合收益的纳税年度。实际工资是2019年12月31日取得的,那么属于2019年;我其实是2020年1月4号赚的收入,所以他属于2020。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年度应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与公历时间相同。2020年,我们将在2019纳税年度结算支付个人综合收入,涵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两项以上综合收益的结算和支付应由谁办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年度收入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应当予以结算缴纳。
这里有几个限制:5.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居民个人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所得;5.2综合收益年收益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即综合收益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益年收益扣除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后的余额加减。超过6万元就该结算了。
6.其他三项综合收益由谁来结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从劳务报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取得一项或者多项所得,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减去特别扣除额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应当予以结算支付。
请注意,此时不考虑工资薪金所得,取劳务报酬所得和报酬提成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而综合收益的年收益,这三项扣除专项扣除后的年收益余额超过6万元,应进行结算。我们刚刚谈到了第五个和第六个。之所以强调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是因为他有缴纳所得税的可能性,所以要求结算。
7.少于应纳税额的预缴税金的结算和支付应由谁来办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预缴的税款低于应纳税额的,应当予以结算缴纳。
在纳税年度内一笔一笔缴纳税款,少于你最终应纳税额。那你要交税。每个人都要注意纳税,所以要办理或结算。目前不能给予豁免。
举个例子,一个住店客人取得综合收入,他的付款人不为他代扣代缴,所以到了年底,如果按照年度综合收入来计算,很有可能应付税款会比他高。这个时候他要补税,就要办理最终结算。
8.多缴税款由谁办理,申请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居民个人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如果居民个人纳税人年末计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其之前代扣代缴的税额,则多缴税款。如果付出多了,大家都要关注。你不要,国家不理你,个人可以放弃这个权利。如果你申请退税,你必须结清。
这种退税权是可以免除的。如果不放弃,想申请退税,必须经过最终结算。如果您放弃了它,并且不符合其他规定,您不需要进行最终结算。
9.综合收益结算中四项收益对应的收益金额计算
还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四种综合收益在最终结算时对应的收益金额和口径是不同的。前面说过,这四种收入都是死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版税。
那么,要注意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没有任何扣除的总收入。
但是,劳务报酬、稿酬、稿酬的收入是以收入减去费用的20%的余额为基础的,这是我们需要反复强调的一个基本概念!!!劳动报酬、稿酬、稿酬的收入和收入额是不同的,收入可以理解为总收入。总收入减去20%的费用就是收入额。
除了扣除20%的劳动报酬、报酬和版税收入外,大家也要注意报酬收入。还有一个特殊性,就是报酬所得按70%计算,也就是说,报酬所得扣除毛收入的20%后,也就是除了毛收入后的余额,还要按70%计算。
可以看出,当我们结算年度综合收入时,我们的收入口径实际上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口径完全一致。
10.结算期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后,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结算缴纳。
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清并支付其综合收入。税法给了我们四个月的时间来结算和支付他们的综合收入。
无住所的个人居民在法定定居期限前离境的,须在离境前办理定居手续。
同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因移民出境而在中国注销户口的,应当在注销户口前结清税款,其中还包括综合所得的结算和缴纳。
在中国取消户籍之前,他是在中国习惯性居住的,所以我们把他作为居民个人对待。注销户籍前,应当办理综合收入结算,包括其他税费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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