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共享确实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
然而,自行车共享也有共享困难的问题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就三起自行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苏州公司将公共自行车卡押金、代垫费、卡费分别返还原告谭、刘、李各160元。
数据地图来源新华社
2016年9月至10月,原告谭、刘、李分别向被告苏州公司申请耒阳市公交卡出租业务,填写并向被告提交了公交卡出租业务申请表,被告分别向三原告申请了车贷卡。同时,被告分别向三名原告收取押金100元、预付金50元、卡费10元,每人清点现金160元,并出具收据。但在被告为原告办理卡后,由于其他原因,被告事实上无法向原告提供其公共自行车租赁业务。3.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每人的费用。160元未果,三元分别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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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苏州公司申请耒阳市公共自行车卡租赁业务,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合同成立后,被告未能履行向原告提供的公共自行车租赁业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导致本案纠纷,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事实上原告已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公共自行车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充值费和公共自行车卡费用各160元。在被告未能将上述费用返还原告的情况下,三原告诉诸法律,是合理、合理、合法的,故法院支持三原告的主张。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以上信息来自衡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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