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妪荣丹去世前的三年多,一直是由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供养。老人去世后,她的养子突然要求继承老人留下的房产,却不愿意承担老人生前在福利院期间产生的供养费用。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了养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有关养子在继承老人遗产的范围内,向福利院清偿老人接受供养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5.3万余元的判决。

独居老人住进福利院

荣丹老人于2017年11月11日因病去世,当时已是90岁高龄。她生前经历过两段婚姻,却一直没生育有子女。1985年,荣丹的第一任丈夫张亮因病去世。两年后,她经人介绍认识了第二任丈夫陈庆,两人于当年登记结婚。

陈庆在此前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有3个子女。据荣丹的3名继子女回忆,两名老人婚后感情很好,经常一起出外游玩。在此期间,陈庆在柳州市上游路购置了一套住房,登记在陈庆名下,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

1997年陈庆去世后,荣丹与3名继子女之间矛盾渐生,她便搬到了上游路的房子独自居住,这年荣丹已经70岁。随着年龄增大,荣丹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生活变得难以自理。2014年,经社区居委会、城区民政部门审批后,荣丹作为“三无”供养人员住进了柳州市社会福利院。

养子突然现身要继承房产

直到2017年11月因病去世,荣丹生命的最后时光都在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中度过。老人去世后,一名叫夏文的男子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是荣丹的养子,请求继承养母荣丹位于上游路的那套房产。

法院审理查明,1980年初,一直未生育的荣丹和第一任丈夫张亮,在与亲戚商量后,从河南老家将时年15岁的外甥夏文接到柳州,当成养子进行抚养。1984年5月,张亮到了退休年龄,他向单位申请退休的同时,申请由养子夏文顶职接班。按照当年的政策,夏文得以顶替养父的职位,进入了柳州某企业工作。

法院根据夏文提供的柳州某企业出具的证明,并结合办案人员实地调查掌握的情况,认可了夏文是荣丹和张亮的养子。夏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养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可是,既然荣丹收养有一名养子,那么她就不属于“三无”人员,应由养子赡养。

柳北法院认为,夏文恶意逃避赡养荣丹的责任,在法律和道德上都应予以谴责和批判。其逃避责任、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应依法受到社区、民政部门的追责。在依法判决夏文继承其养母享有房产份额后,该院向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指出夏文在其养母荣丹生前不仅没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且故意隐瞒其作为荣丹养子的事实,导致荣丹因无人照顾而作为“三无”人员交由福利院进行供养,直至老人去世。依照法律规定,夏文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支付荣丹在福利院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福利院追索供养费用

2019年7月,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夏文在继承荣丹遗产范围内,支付荣丹在福利院供养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5.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文作为荣丹的继承人,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在得知荣丹入住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后,完全可以将荣丹接回家中赡养,但其一直未向福利院表明荣丹是其养母,故意逃避赡养义务,其行为有悖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受到法律和道德上的批判惩处。因荣丹实际上并不属于“三无”人员,夏文应向柳州市社会福利院支付荣丹在福利院生活期间的各项费用。

2020年11月,城中区法院依法判决夏文在继承荣丹遗产的范围内,向福利院清偿荣丹接受供养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5.3万余元。

夏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柳州中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近日驳回了夏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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