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
1、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3.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
4.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登记注册的其他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审批下列企业名称:
用“中国”、“中国”、“国家”、“民族”和“国际”等字样;
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等字样的;
不含行政区划。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份公司为资本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根据笔者的了解和与北京市工商登记部门的协商,申请设立股份公司的具体程序如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经协商达成发起人协议,经全体发起人讨论决定后,推荐一名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申请设立公司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人应当向公司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国有企业改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必须提交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必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和章程;
3.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设立协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批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并在4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发起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否则不予批准。主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用外文书写的,可以同意用外文书写,但以审批后的中文文本为准。
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拟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和宗旨;
3.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募集股份的范围和方式;
4.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利润等。近三年内;
五、公司的资金投入和经营范围;
六、申请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要求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股东只需要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每股有一个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笔者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北京市工商登记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要求,如有变更,将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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