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谈政治:不接受财团投标是歧视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往往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尤其是一些大型复杂项目,如集中空调度、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供应和安装。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如果投标人是没有安装资质的纯生产企业,允许与有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部分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那么,什么情况下采用联合体投标比较好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锅炉设备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000万元以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后,某联合体投标单位未通过资格审查。中标结果公布后,联合体中的A公司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中“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具有歧视性。为什么这么说?《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投标。所以这个锅炉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是违法的。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是歧视性条件?支持者认为,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联合体投标不予接受”,将在法律上违反上位法,限制部分潜在投标人。反对者认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应根据项目性质、进度要求、标段划分、潜在投标人参与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采购法》第24条是一项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取决于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

我同意后一种观点。先说财团的特点。联合体不是一般的投标人,而是具体采购项目的临时组织,具有主体临时、有条件、自主组成的特点。联合体通常随着项目的投标而产生,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财团成员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对于超大型、复杂的项目,许多实力强大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作为一个供应商参与投标,从而实现强大的联盟,更好的中标和履约。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个规定不违法。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书中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也就是说,如果买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说明,此时拒绝联合体投标不违法。当然,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并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中明确招标主体、各方承担的工作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诚然,联合体履约困难,联合体之间容易发生纠纷,可能会给采购人监督中标人履约造成一定困难。因此,一些招标公告明确表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不是歧视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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