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采用自行申报的厂家可以自行选择检验检测机构。请注意相关要求。
CNCA-00C-008: 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行申报实施细则
向前
为深化质量认证体系改革创新,优化认证程序,鼓励企业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体系,强化主体责任,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在保证强制性认证体系持续、有效、健康运行的同时,在合规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由生产者自行申报认证。
为了规范强制性认证自我申报中涉及的相关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产品生产和供应链的所有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生产、进口、销售、商业使用和合格评定,以确保提供的产品能够持续满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本规则中的“自行申报”是指生产者按照本规则附件一中的“自行申报程序A”或“自行申报程序B”实施的“合格评定+提交合格信息+自行申报”的合格评定方法。
合规信息的自行申报和提交可能涉及以下相关方:生产者、授权代表、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等。
凡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并允许通过自行申报证明其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和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产品,在对适用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提交产品符合性信息并标记CCC标志后,方可交付、销售、进口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1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中证明产品符合性的合格评定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定义、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提交和自我声明要求、CCC标志、自选实验室要求、上市后监督、责任和义务。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认证目录中允许通过自行声明证明其符合性并标有CCC标志的产品。
2定义
2.1生产商
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或者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销售的,应当对产品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2.2授权代表
经境外生产商书面授权,在中国注册的法人企业代表境外生产商向CNCA符合性信息提交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和产品符合性信息。
注:海外生产商可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卖方作为授权代表。
2.3生产企业
受生产者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
2.4进口商
从境外进口产品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中国境内法人企业。
2.5卖方
销售产品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2.6商业用户
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或个人。
2.7自我申报程序
用于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本规则和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要求的评估程序。
2.8自我声明
生产商/授权代表承诺确认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的适用标准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2.9自选实验室
制造商/授权代表应独立选择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注:自选实验室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实验室,也可以是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的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
2.10强制性认证要求
有关强制性认证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产品符合性评价相关的要求,如相应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
3自我申报程序
3.1生产者应当结合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相关要求,采用适当的自我声明程序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自行申报方式是指本规则规定的自行申报程序A或自行申报程序B。详见附件一。
注1:对于所有允许通过自行声明证明其符合性的产品,生产商/授权代表可以自愿选择以现有方式由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注2:对于所有允许自行申报程序A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以现有方式由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或采用自行申报程序B..
3.2制造商/授权代表应在自选实验室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并对采用自行申报程序A的产品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采用自行申报程序B的产品必须由强制性认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和报告应按照《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
3.3生产商应建立技术文件,该文件至少应包含附件二要求的所有内容。
3.4生产商/授权代表应签署一份自我声明,该声明至少应包含本规则附件三要求的所有内容。
3.5生产商/授权代表应保留自我声明的相关信息;必要时,卖家和商业用户还应该能够提供或查询他们销售/使用的产品的自我声明信息。
3.6当产品设计、技术特征、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对产品符合性进行补充和评价,并更新自我声明和符合性信息。
4合规信息提交和自我声明要求
4.1合规信息的提交
产品出厂或进口前,生产商/授权代表应在信息提交系统中注册,提交自我声明并提交以下合规信息:
a)国内生产者的工商注册证书;
b)工商注册授权代表认证;
c)产品说明;
d)型式试验基于标准信息;
e)型式试验报告;
f)可选/指定实验室和相关资质证书的信息;
g)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检报告;
h)生产商/授权代表签署的自我声明。
自行申报和提交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者、制造商、商标等信息应与实际产品一致,并被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所涵盖。
承担自行申报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在符合性报告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根据生产商/授权代表的实际情况提交生产商/授权代表的自行申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信息。
4.2自我申报结果
合规信息提交系统根据提交结果生成相应的二维码,并发布结果。
生产商/授权代表应在标明二维码的自我声明上签字,并在产品上标记CCC标记。
4.3提交信息的变更
当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其他自我声明信息发生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后的内容对产品符合性进行补充和评价,并更新符合性信息提交系统中的技术文件和自我声明信息。如果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发生变更,承担自行申报产品型式试验和申报的实验室应在符合性信息报告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生产商/授权代表的自行申报产品变更报告。
如果原始提交信息未被取消,变更报告只能用于原始合规信息的变更。
4.4取消提交的信息
制作人/授权代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取消提交的信息,取消后系统会根据需要保留原始提交的信息以供日后参考。
提交的信息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系统自动取消。如有必要,生产商/授权代表可重新提交相关信息。
5个CCC标记
生产商/授权代表应确保CCC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和《CNCA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公告》。
下列产品不得标注CCC标志:
a)在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但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签署自我声明和提交合格信息的产品;
b)提交合规信息后产品发生变化,但合规信息未更新;
c)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
通过自我声明证明其能够持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提交的产品应标注的CCC标志:
当产品的尺寸或特性不允许有CCC标志时,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或产品所附的文件上标明CCC标志。
6自选实验室的要求
6.1自选实验室的资格要求
自选实验室的运行应符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实验室的运行应符合GB/T27025的要求,并鼓励通过CNAS的认证。
在中国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当通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海外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必须通过CNAS的认证。
6.2自选实验室的能力要求
a)具有进行相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检测的技术能力。
b)应指定适当的人员管理实验室并支持CCC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型式试验
c)确保实验室人员按照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d)确保型式试验有效实施所需的技术能力应及时更新。
e)应有能力出具完整准确的型式试验报告。
f)签发的型式试验报告应满足生产者控制产品一致性和符合性的需要。
g)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上传和管理相关生产商/授权代表申报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变更报告和相关信息。
7后市场监管
7.1 CNCA负责组织实施对自我申报结果和CCC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行申报结果和CCC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省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相关处置意见上传至CNCA合规信息报送系统。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停止出厂、进口、销售和召回与自行申报相对应的产品;合规信息报告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生产者/授权代表完成整改前,取消自我声明及与生产者/授权代表相关的信息,暂停接受新的自我声明信息;关于不诚实的信息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记录和披露;
a)自申报产品经各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和产品安全检验项目不合格;
b)自行申报相应产品的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c)拒绝接受监督取样;
d)在中国注册的未按规定使用自行申报的中国注册商标;
e)弄虚作假,使用不正当手段完成自我申报和信息报送,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影响自我申报结果有效性的;
f)其他应当撤销自我声明和信息的情形。
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当实施整改并更新相关信息,必要时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商业用户应当停止销售并召回相关产品:
a)制造或进口的产品与自行申报对应的产品不符;
CCC标记未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正确标记;
c)未按本规则要求签署自我声明;
d)自我申报和合规信息提交的内容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e)未能提供技术文件或技术文件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f)产品或其外包装/随附文件未注明生产商和进口商的相关信息;
g)不符合本规则的其他管理要求。
7.4对于违反7.2规定或违反7.3规定两次的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CNCA将公布名单和处罚结果。
8关联方的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授权代表、销售者、进口商、商业用户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采用本规则自我申报方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附件一自我申报程序
1自我申报程序a
1.1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自我申报程序的要求实施内部质量控制,以确保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2产品的型式试验应由自选实验室进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标准的要求;
1.3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建立技术文件;
1.4生产者应当以确保其自行申报的产品继续满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的要求为目标,并根据本规则和相应的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产品和生产加工的特点,建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1.5生产者应在其自行申报的产品上标注CCC标志;
1.6生产商/授权代表应签署特定产品的CCC自我声明,并自合规信息提交完成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以供日后参考。CCC自我声明应指定具体的产品型号名称;
1.7生产者/授权代表应能提供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CCC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
2自我申报程序乙
2.1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自我申报程序的要求实施内部质量控制,以确保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2产品应由中国船级社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标准的要求;
2.3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建立技术文件;
2.4生产者应当以确保其自行申报的产品继续满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的要求为目标,并根据本规则和相应的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产品和生产加工的特点,建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2.5生产者应在其自行申报的产品上标注CCC标志;
2.6生产商/授权代表应签署特定产品的CCC自我声明,并自提交合规信息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以供日后参考。CCC自我声明应指定具体的产品型号名称;
2.7生产商/授权代表应能提供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CCC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
附件二技术文件
生产者应建立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足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并应包括充分的风险评估分析。技术文件应规定相关要求,并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和使用的信息。
只要适用,技术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描述;
2.产品的技术资料,如设计生产图纸、关键零部件清单、电路图、结构图等。;
3.技术数据、产品使用/操作说明的说明和解释;
4.产品强制认证适用标准清单;
5.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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