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文子

来源|零担物流世界

中国货运业的主体是许多中小型运输企业。这些分布在城市各个角落的运输公司,在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竞相压低价格,滚滚财源、货逃等负面消息层出不穷,造成行业恶性竞争。针对这一现象,寻找物流企业发展新途径的最佳途径是信息共享。

而信息共享,运单是一切的开始。因此,运单是信息录入的核心,是信息系统的灵魂。

运单的不断变化,其实是物流业发展趋势的一个标志。你对运单了解多少?从不同的运单上能看出多少门道?你可以从下面的叙述中看出端倪。

比较:手动计费和TMS环境计费的比较

手写运单字迹难于辨认,易出现笔误包括人为的视觉感官模糊,错误比率高,易导致后续环节失误。手工单数据化处理欠缺,未经过系统化,财务审核麻烦。一旦出现单据丢失的现象加大财务管理难度较多,监控难以到位。无法实时通过网络数据对于货物进行跟踪,管理上缺失对于现场数据的控制。

对比:快递运单和零担运单的对比

快递运单只要注明收货人的址和联系电话,内容较简单。托运单除了收货人的联系方式,具体地址,还包括付款方式(有无代收),运费的付费方式(现付,提付,月结,回单付),是否提供增值服务(送货上门和自提)。货物的包装(纸箱,木架或者无包装),受理时间和网点信息,散发地网点都在其中。具体的运费核算方式(方位,吨)。提货方式,注明要求核带身份证查收等,而快递则只要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和地址正确即可以签收。快递基本上是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特点:完整的运单应该具备什么

开单受理的时间,地点,到达的目的网点。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具体联系方式(手机,座机号码皆可)。有无代收货款,运费的付费方式,货物的包装(纸箱,木架,无包装的管件),货物的数量(单件,多件,吨位,方位),运费的结算。是否提供增值服务,货物的保险,保费多少?保额值是多少?送货上门还是自提。客户须知的理赔的范围(理赔时间,理赔的货物品种,理赔的最大值,受理的相关程序)。咨询投诉和财务,开单受理人的相关信息。查询电话、网址。

电信管理系统计费的优势

对每日业务总量的监控、数据汇总及时,避免二次录单。根据实时单据数据,根据业务量合理安排配送。提高分拣质量,附带条形码的标签,避免货多货差与运单不符的情况造成的货差,提高分检率。入库和出库查询依据准确。绑定客户的相关信息,便于业务管理。系统可以通过信息平台货短信给客户发送货单的详细信息,通知客户提货,节约人工时间。

个案分析

如果你的总部是A,其他分销网点是B、C、D等。,当日所有网点的输入信息将通过受控系统集中。

所有分销网点:如果B点业务量为3000元,点击查询B点进入状态即可知道..

如果到达目的地网络,即武汉到襄阳的投入业务量为5000元,会安排多少车辆配送?如果是一万块,会怎么安排?

条形码和系统运单匹配。商品多的时候,标签显示不够。当货物数量不足时,标签会更多,如果标签与运单一致,则表示正确。因此,标签的侧面避免了货物的接受。

系统文档的信息从包装到打印的条形码标签都是匹配的,数据明显,易于排序。

客户只要提货,相关网点点击发货受理后即可跟踪查询。

会计人员通过输入运单号直接点击发货的运单,然后系统会自动将对方的收款转入账户系统。

通过系统运单短信通知点击,瞬间完成,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电话通知的延迟。

TMS的扩展

网络版离线也可运单受理。(由于2、3级城市网络不稳定、TMS需要考虑离线开单模式、支持断点再续)。票面信息的多样化及可选择性(个性化)(由于批发业发货时间集中、下午6点形成高峰期、导致排队发货)。对货量监控,运输配送,财务监控和管理可控,满足未来 发展的需要。自助开票

由于录入环境差、错误多,山东地区普遍使用自助开票设备,客户录入信息,形成托运单,大大提高了准确性和开票速度。

未来:电信管理系统实施的前景

未来TMS一定要关注专线的运营环境和业务优势。

未来的计费必须是可视化、实时交互、透明有效、自动结算和在线体验。

问题

现场工作人员计算机基础欠缺。项目的效益同推广力度、普及程度密切相关。零担经营理念与行业意识、影响项目实施。批量数据处理同银行结算系统的对接。实施者要求效果要求立竿见影。

解决方案

托运单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承运人应履行说明义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托运单是承运人根据业务需要单方面预印并重复使用的一种运输凭证。托运单的性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这里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承运人应当履行对托运人的说明义务。

托运单限制赔偿责任条款的合理性,有条件的限制赔偿运单限制赔

托运单的限制责任条款以公平对等原则为基础,托运货物的价值完全由托运人申报,承运人无法知晓。货物价值100万的,托运人不申报货物价值,不向承运人支付货物保险费,承运人只收取100元起的运费。但货物毁损后,托运人按照100万的毁损要求赔偿,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平等,违反了商业通信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对等原则。

托运人申报价值的,向承运人支付保险费,承运人收取保险费后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如果发货人不申报货物价值,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业内通常所说的“拿钱卖白菜,冒着卖白粉的风险”。有限赔偿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只有托运人不参加保险,才能行使有限赔偿。

托运单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不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一般都是少数情况,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暂且不提。那么第四十条规定的托运单是否无效?

首先,有限赔偿条款是否免除承运人的责任,笔者认为并不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只是赔偿金额的争议。

其次,没有加重托运人的责任。选择什么样的运输方式,支付什么样的运输费用,由托运人决定。再次,是否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托运人的义务是支付运费,托运人的权利是货物损坏后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限制条款不排除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但索赔权利的大小应等于托运人义务的大小。因此,有限赔偿条款不存在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是无效格式条款。

托运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加大加粗颜色醒目突出等明显方式

《合同法二解释》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记,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的“合理方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承担履行合理提示和解释义务的举证责任。那么责任限制条款如何才能引起托运人的注意呢?

首先,限制赔偿责任的字符应采用比其他字符更大的字体处理,包括粗体字符、黑色或红色字符以及下划线字符。

其次,在责任限制条款下增加托运人签名栏,证明托运人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的约定。只有托运单上的文字突出,没有托运人签字,不能证明承运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托运单有托运人签名,但限定赔偿字体不突出,不能证明承运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必须同时要求突出的文字和签名,以证明承运人履行了解释义务。

承运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不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承运人不履行说明义务,托运人不重视运单上的有限责任条款,托运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有限责任条款,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承运人将面临按实际损害赔偿的风险。

《合同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这里有两个因素可以确定没有影响:

承运人未履行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说明义务。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具有四十条的无效情形之一。

这两个元素必须同时存在,才能被视为无效。只有承运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责任限制条款不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认为运单上的责任限制条款无效。

责任限制条款不是无效格式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同,每个法官的理解也不同,同一位法官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政策下的理解甚至不同。责任限制条款被认定为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并非不可能。一旦有限责任条款被认定无效,承运人将面临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风险。

托运人同为物流企业是否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说明义务

托运人既是物流企业,根据行业惯例,他们知道托运单的限制条款,也知道承运人对有申报价值的运输和无申报价值的运输、有保险价值的运输和无保险价值的运输所承担的风险。根据商业惯例和行业惯例,承运人的说明义务可以免除。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不支持免除承运人解释义务的观点。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托运人为货物运输企业的,承运人可以免除对有限责任条款的及时说明义务。因此,承运人关于托运人作为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知道有限责任条款的抗辩不能成立。这种观点至少有以下偏见,

首先,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因,商业惯例和行业惯例被忽视。当托运人本身是运输企业时,也是格式运单的提供者,往往自己的运单上也印有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知道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其次,在刑法中,知道是许多犯罪行为的必备要件,知道行为人对犯罪的定性和量刑非常重要。作为承运人,要求托运人申报价值,参与保险运输,但作为托运人,明知承运人有此要求,却放弃申报价值,参与保险运输。这种情况应被视为托运人对其权利和义务的确认。

再次,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多次向同一保险人购买同一份保险,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知道保险的免责条款,从而免除其明确说明的义务,这一点得到了一些法院的支持。与此相比,托运人作为运输企业,应被视为知道有限赔偿条款。

第四,运输企业为托运人时,一般是第二层以上的运输关系。在第一层,托运人向第一承运人声明价值并支付保险费,然后第一承运人将其委托给下一承运人。第一层,第一承运人收取保险费,给已经转移运输风险的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委托给下一承运人,选择无保险运输。如果此时向下一家承运商支付保险费,其实是对同一财产的双重保险,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第一承运人重新委托时,应视为对其权利义务的确认,自愿选择无保险运输,然后按货物毁损后的保价运输标准索赔,对下一承运人不公平。

托运单限责赔偿条款与保单免赔条款之比较

这两个条款的目的是限制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并在各自的行业中形成一种习惯性的行业做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条款的效力认定却大相径庭。一种观点认为这两个条款没有可比性,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两个条款在性质和目的上相似。作者简要比较了这两个条款,仅供参考。

托运单,合同双方都是普通民事主体,托运人和承运人相对平等。保单和合同是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保险公司一般由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及相关企业等大型企业投资设立,在地位上具有绝对优势。

条款内容:托运单一般只有一页,限制条款也印在一页上,限制条款一般只有一两句话。保险条款通常与保险单分开使用,复杂多样,包括大量的赔偿条款,一般使用保险术语和法律术语。保险条款中也有很多隐性的赔偿条款。可以说没有一个投保人真正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条款。即使投保人明白可以赔偿,其实保险公司也明白可以赔偿。

说明方式—社会责任

说明:运单限制责任条款放大加粗,条款下需托运人签字确认。保险免责条款一般字体较小,加粗,一般不提示隐含免责条款,义务也做成格式条款,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盖章。

法律效力:运单限制责任条款放大、加粗、醒目,并由托运人签字,视为履行了说明义务。在保险免责条款中,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履行了说明义务。当托运人也是运输企业时,承运人主张托运人作为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知道限价责任条款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多次向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同一份保险,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应当知道的抗辩可以由法院支持。当然,这种效力的认定并不是统一的做法,每个法院都有不同的认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格式条款中的限制和免除条款被放大,加粗,颜色突出,很容易引起读者的注意。而且读者已经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声称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限制和免除条款的义务,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社会责任:物流企业更多的是商业性的,以自身利润为主,对社会的责任较少。保险企业首先要做的是发挥其保障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具有国有资产的性质,代表公共利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可能是两个条款不具有可比性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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