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效应。

《条例》提出,医院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医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有权拒绝进入。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警务室,警务室应与医院安全部门共同工作。医院在医院主要通道和重点区域实施全覆盖视频监控,在急诊室、安检点等关键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对于很多去医院无理纠缠的高危患者,有保安陪同,医护人员在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治。

1、《规定》对保护医务人员履职给出了法律依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医院的安全秩序,威胁或者危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侵犯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第二十三条具体列举七条红线,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侮辱、恐吓、威胁、辱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

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的;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械、爆炸、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违禁物品进入医院的;

非法侵占、故意损坏医院财产的;

在医院大声喧哗,通过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其周边地区非法拦死,设立灵堂,摆花圈,堵塞通道,聚众闹事等。;

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条例》加强了医警联动的组织保障。第10条规定,市、区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医院和当地派出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报告信息,分析医院公共安全状况,开展矛盾纠纷调查调解,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共同处理医疗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规定,卫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信息平台,共享医疗纠纷信息、高危患者信息、110名涉医民警信息、涉医罪犯数据等信息。

3、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与医院保卫部门联合办公

《条例》第十三条提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派出所,配备必要的警力;警察局和医院的公安部门合作。医院应为派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警务室民警要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制度建设,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对于没有派出所的医院,当地派出所和医院安全部门应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职责

4、医院应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条例》规定了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采取的措施。第十四条规定,医院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立即派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沟通,积极解决纠纷。

此外,《条例》在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的职责中,增加了处理与医疗有关的投诉和举报的相关内容。

5、医院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报警后民警需立即到现场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对医院主要通道和重点区域实施全覆盖视频监控。医院应在急诊室、诊疗部门、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点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派出所相连,并与当地派出所相连。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警察和医院保安应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者带离现场。

此外,医院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在门诊和住院部进行安全检查,在急诊科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班。

6、医院建立安检制度 为急危患者设绿色通道

《条例》完善了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规定设立急危患者安全检查绿色通道,由女性对女性患者进行人工检查。具体:医院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门口或重点区域入口处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违禁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建立绿色通道,对急需的患者进行安全检查。

第18条规定,进入医院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物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设备安全检查的,以人工检查为准。人工检查应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女性人员的手动检查应由女性安全检查员进行。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入境;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安检人员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应首先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携带本市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存放情况;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本市规定,携带限制类物品进入医院,拒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用、限用物品清单。

7、对多次无理缠闹等高风险就诊人员 由保卫人员陪诊

《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对醉酒病人、吸毒人员、弱智人员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医疗保护措施,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

如果发现自己威胁实施暴力、多次无故到医院就诊,或者有醉酒、吸毒、精神障碍等高危患者,医院在发现后应向相关医务人员发出风险警示,医院保安会一直陪伴到其出院;必要时,可以安排有关医务人员躲避诊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防治情况。

8、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暂停诊疗

《条例》明确了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的处置措施。第22条规定,当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中止医疗;医务人员所在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保障医务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消失后,医院应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治疗。

医院安全人员应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和恐吓;情节严重的,警告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当医务人员受到暴力威胁时,医院保安应迅速控制违法者,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持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和调查。

9、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条例》规定了三种依法严惩的情形。对医院、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指使他人实施的,在六个月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对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被司法机关追究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的案件共享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0、世界多国对医院安全防卫有相关规定

从一些国家医院暴力的情况来看,许多国家都存在医院暴力。基本上各国都是先调解或仲裁,再进行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而且调解和仲裁解决的比例很高。

很多国家都有预防医院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和医生的安全和防卫是重点。很多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要求医院提供完整的自我防范设施,医院一般都有严格的门禁系统。很多国家对警察介入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特警机构、医院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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