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这个话题一直备受关注,无论是在职还是选择辞职放下“铁饭碗”。近日,中央组织部等四部门发布意见,规范公务员辞职后的就业行为。
1.辞职后:明确“红线”和“禁区”
辞职有两年和三年的“冻结期”
担任各级机关原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和担任县级以上职务的其他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职务所辖地区、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其原职务所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行为,《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接受与其原工作和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组织的聘用,个人不得从事与其原工作和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申请辞职,要报职业签署承诺书: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职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并在限定的任职期限内主动报告职业变动情况。
二是在职期间:实现全覆盖监管
对于值班的公职人员来说,国家规定越来越严格。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党内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
通过改革监督体制,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督、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
三、配偶亲属:已在部分地方试点除了对公务员和领导干部本人进行监督之外,过去还出台了一些规定,让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经商,但很多都被搁置了,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没有得到保证。遏制家庭腐败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大以来,中央注意到领导干部“配偶经商”的问题。目前,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都开展了试点,探索这一问题的管理。
2015年5月4日,《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正式颁布实施。从对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本人的全程监督,到对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经商行为的试点限制,到公务员辞职后需要转行,必要时回避利益,这是否形成了公职人员监督的闭环体系?实现用电全覆盖,不留死角?
国家行政学院的汪玉凯教授:
从头到尾给权力一个“紧箍咒”
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过去曾涉及《公务员法》的修订,但相当模糊。这一意见的颁布,是当前公务员辞职后到所辖领域任职的严格标准。
一些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虽然在任职期间没有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但在离职或退休后去辖区内企业获取利益。这种腐败被称为“期权腐败”。设定2年和3年的“冻结期”是遏制“期权腐败”的另一项重要措施。
追溯机制是这一观点的最大亮点。公职人员,尤其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值班时要报告个人事务,辞职时也要报告自己的事业。这就是建立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自始至终给权力施加“紧箍咒”。
央视解说特约撰稿人王健:报道行业去向并不大惊小怪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很少有党政干部辞去公务员职务下海。从表面上看,他们在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其实他们早在政治道路上就为经商赚钱铺平了道路。因为在位实现权力比较困难,所以有些人延迟实现权力,辞职后再赚大钱是一种选择。这样的“审批”能保证是出于公共利益,在政治上批准项目,辞职后马上加入自己批准的项目或公司吗?这种现象打破了社会公平,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用严格的制度严格控制,不留空缺口,不留死角。
过去,由于缺乏严格的规定,纪检监察部门经常对这种“擦边球”现象感到无奈。为此,中组部等四部门出台的规定都是从制度层面加强设计。一方面,政商之间的“旋转门”没有轴线,另一方面,也冲击了后来者,让准备浑水摸鱼的离任公务员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更重要的是,从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工作来看,这条规定已经打了补丁,对权力的约束更加全面。过去,我们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规定相对严格。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旨在“把权力关进体制的牢笼”的重要举措。而停电之后呢?这一次的规定无疑是告诉更多的人:如果电力延迟实现了,以后的路就堵了!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人才的正常流动是大势所趋,对个人和社会也是有利的,应该鼓励。但是下海之后,“投身自己熟悉的领域”和“利用过去积累的资源实现”之间的界限就不是很清楚了。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不断完善我们的制度,才能既让人才展示自己的能力,又保证权力之后的人才流动不会突破社会公平的底线。1.《央视:公务员辞职设“冻结期”可以扼制“期权》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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