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的累犯案件严重影响监管场所的管理秩序。在实践中,这类案件经常发生在监狱工作和生活中,因为矛盾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二次伤害”的案件很多,“二宫”以上的罪犯累犯率较高。主要有四个原因:少数罪犯主观陋习深,改造与反改造矛盾依然突出;处理和解决罪犯矛盾纠纷的机制不畅;基于评估等因素,部分管教干警未对狱中违法行为立案,造成恶性循环;监狱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劳动工具管理存在隐患。笔者建议从四个方面加以遏制和预防:

细化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形态。目前,扰乱监管秩序罪只规定了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扰乱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等四种行为。至于不遵守纪律,抗拒劳动,破坏劳动工具等犯罪分子。,从而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法律不明确,所以是无效的。建议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行为,如罪犯不服从管理、抗拒劳动、破坏劳动工具等。应当细化和具体化,以解决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认定中的模糊领域。

加大对监狱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监狱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监管秩序,容易对其他犯罪分子造成恶劣的示范效应,必须依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经常破坏监管秩序或故意伤害他人的顽固、危险罪犯等监狱看守,要依法严厉打击。同时,惩罚与预防并重,扩大监狱对累犯案件的审理范围,对其他犯人进行教育和警示,预防和减少累犯案件的发生。对于办案过程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检察建议及时进行监督,建议监狱建立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建立健全罪犯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罪犯在监狱中的累犯,往往是由罪犯之间的争吵、争执等琐事引起的。事发时,部分警员只是停留在制止事件本身,缺乏彻底化解矛盾的后续工作。建议对犯罪现场发生的矛盾纠纷,要立即制止,及时对外处理,及时解决当事人的思想结,有效化解矛盾,防止轻微矛盾纠纷升级扩大为监狱累犯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和监狱应当探索建立化解罪犯矛盾的机制,研究分析监狱累犯案件的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加强劳动生活场所管理。监狱应严格执行警察直接管理制度,加强劳动生活场所的警力,对罪犯实行相互监督小组管理,重点抓关键人物。同时,应防止罪犯使用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伤害他人。一方面要加强劳动工具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罪犯生活用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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