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最近,黑龙江科技大学教室因视频泄露情况不好,引发了有关人员面临何种法律责任的广泛讨论。

结合该事件的影响和现代调查手段,弄清本案的事实并不难。相关人员被钉在刑事责任板上,大概率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追究。(莎士比亚,色情,色情,色情,色情,色情,色情)。

具体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如符合一定的标准,达到情节严重的,则将涉及刑事责任,除开传播以外,制作、运输、贩卖淫秽物品同样会涉及犯罪。虽然本事件仅涉及一段视频,但明显已经达到《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三项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也明显达到点击量超过20000次的标准,参与人员将涉及刑事责任.

随着网络的普及,当前的传播多是利用互联网、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且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但若一旦被网络监察追踪,并立案侦查,则几乎不可能脱责。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23施行】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2.两高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司法解释【2004.9.6施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不牟利的入罪标准,是入罪的两倍,即:淫秽视频文件40个以上;淫秽音频200个以上;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400件以上;实际被点击2万次以上;会员方式传播,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违法所得10000以上;】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3.两高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二)【2010.2.4施行】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罪名辨别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于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三)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对象相同,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运输、携带等具有流传性的行为,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3)主观方面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方面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二者之一即可。

(4)情节要求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走私淫秽物品罪不要求“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只是它一个从重处罚的依据。



四、已决案例


案例一

王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解读:

将前女友的裸照及性爱视频传至境外网站,点击量达68.09万次(传播淫秽物品,点击量2万即入罪),最终涉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八个月。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0月,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处内,将与其前女友李某共同拍摄的1段性爱视频及10余张李某某的裸照上传至境外网站xvideos.com上。后该视频被转发至、you、xnxx.com、等境外网站上。李某于2019年12月1日经其在境外的朋友提醒发现此事,此时网站xvideos.com上的性爱视频点击量达68.09万次。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审查认定上述视频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王某后被民警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获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部现在案。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在案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一部,予以没收。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香蕊





案例二

袁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解读:

本案被告系小区保安,自己获取淫秽视频后保存在手机里,利用微信传播并提供给未成年人观看,后未成年人监护人报警从而案发,因传播淫秽视频139个(40个即入罪),涉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获刑七个月。


一、简要案情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袁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阳光星苑小区内,利用微信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139段。经鉴定,上述淫秽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随案移送的绿色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审判长 杨堃

人民陪审员 张丽达

人民陪审员 关文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俊





案例三


陈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解读:

设立QQ群,传播淫秽视频10段,群成员达295人(会员方式传播,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即入罪),最终涉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获刑。


一、简要案情

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清上园小区2号楼19层1901号内,在群名称为“×××”、群组成员达295人的QQ群内,上传含有未成年人信息的视频文件。经鉴定,共有10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审判长 谭轶城

人民陪审员 陈文静

人民陪审员 姚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争







王×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解读:

将淫秽照片传到淫秽网站,点击量26000余次(不牟利的,20000点击入罪),涉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获刑6个月。


一、简要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滩金祥园物业620号暂住地内,为提高浏览权限,通过互联网向"AV狼"网站传播淫秽图片61张,点击量共计26864次。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判员 杨晓明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晨





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

栾川县人民法院


解读:

被告人提供下载地址,供他人下载“台湾李某某事件”的淫秽物品,最终因涉传播淫秽物品罪获管制一年。


一、简要案情

2012年9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上网时发现某帖子中有台湾李某某艳照视频下载地址后,将此地址收藏于自己的QQ邮箱内。2012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栾川县帝博网吧上网,以网名“花luo、为谁祭”登陆百度栾川吧,发现百度栾川吧内有网友所求台湾李某某艳照视频下载地址,该王于当日15时40分发布主题帖《别人给我发了李某某的MV》,帖内称自己有下载地址,需要者留邮箱。后该帖被1034名网友点击,70名网友跟贴留下邮箱索要下载地址。2012年9月5日,栾川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此情况,即通过技术手段截获“花luo、为谁祭”的种子文件。后栾川县公安局侦查员通过该下载地址下载得到视频文件84个,图片146张,刻录成6张光盘。经洛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6张光盘内的视频文件84个,图片146张均系“台湾李某某事件”的淫秽物品。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资料,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




审判员 韩庆芳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代银鹏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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