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对吴刘永等26名被告人涉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刘永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小猛、吴帅、刘理想、陈真等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对其中24名被告人并处人民币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王小猛、吴帅、刘理想、陈真、刘富城剥夺四年至一年不等政治权利,对被告人王小猛、吴帅、刘理想、陈真、刘富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物品依法处理,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退赔。




鹿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刘永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赌博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吴刘永重操旧业开设赌场,于2013年4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出狱后,被告人吴刘永纠集被告人王小猛、吴帅、陈真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刘永为组织者,以被告人王小猛、吴帅、陈真、刘理想、刘富城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良、乔正江、夏德才等10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段东山等10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在鹿邑县观堂乡、鹿邑县西关、郸城县等区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26名成员中2人是吴刘永家族成员,11人有犯罪前科,6人受过行政处罚,7人为社会闲散人员。该组织形成了服从“老大”安排等不成文规矩。该组织通过长期多次开设赌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其中通过放高利贷、暴力讨债、强行扣押他人财产折抵赌债等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88万余元,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开设赌场、诬告陷害、冲击他人赌场并砸毁赌客车辆、拿走赌资并电话明示惩戒、殴打债权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在鹿邑县观堂乡、鹿邑县西关、郸城县等区域形成重大影响,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鹿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刘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或者其他参加者,并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自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上诉。

审核| 张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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