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4月24日零点30分,英德110接群众报警称,市区茶园路某三层建筑物发生火灾。接报后,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救援。经全力扑救,零点55分明火被扑灭。现场造成18人死亡、5人受伤,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根据警方的初步调查,事情的起因是当晚嫌疑人与人发生口角,随后将所骑摩托车堵住KTV门口并将其点燃,引发火灾,而事发KTV是小型KTV,仅一个进出通道。目前纵火嫌疑人被抓获。
广东KTV火灾致18人死亡,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涉案的KTV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吗?如果有,有什么责任?
法律条文: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律师观点:
第一:犯罪嫌疑人应当涉嫌放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KTV门前纵火烧车行为,已对室内的不特定人造成危害,最终也造成18死5伤的惨剧,其构成放火罪无疑,主观恶性较之故意杀人罪,有过之而无不及。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区别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放火行为只是针对特定对象拟通过放火手段剥夺特定受害人生命,并将放火控制在一定较小范围内,那么这种情形将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人员生命,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将构成放火罪。
第二:KTV对此是否需要担责?
本案中, 虽然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但是KTV作为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自身消防措施不合规,对于事故结果具有过错,在犯罪嫌疑人无力偿还的部分,KTV虽然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的多少,由法院裁判。
律师观点:
付倩律师认为该嫌疑人已经构成放火罪,该罪名是被归类在刑法大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节。
什么是放火罪呢?放火罪,就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放火罪的客体即侵害的对象是什么呢?放火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里强调的是公共安全,即便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对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综合考虑对象物的性质、特点、地点、周围的环境及行为人采取措施的程度、作案的时间等客观因素。
本案中嫌疑人在晚上KTV正营业旺时,点燃了易燃物摩托车,引发大火,退一步说,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也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了。
若放火行为不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则不应以放火罪论,该案嫌疑人在人群密集的KTV前引火烧车,足以危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经达到放火罪的客体要件。
是不是年纪小就不会构成放火罪呢?
该罪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八个满14岁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之一,可见,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大。
在司法实践中,对象物在独立燃烧后,即使行为人本人或他人及时将火扑灭、或因其他客观原因,未能继续燃烧,达到烧毁的目的,也应认定为放火罪既遂。
但如果行为人正要点火时即被抓获,或放火时发现引燃物失效无法引燃,则应以放火罪未遂论处。
律师观点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放火行为只是针对特定对象拟通过放火手段剥夺特定受害人生命,并将放火控制在一定较小范围内,那么这种情形将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人员生命,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将构成放火罪。
所以,律师提醒:点火须三思,切莫冲动,点火容易,自由再难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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