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根据《规定》,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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