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降低抚养费标准?

1、减少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的,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申请降低抚养费标准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诸如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病例等等,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给您提个醒

能否降低抚养费标准,在考虑给付方收入的同时,也要结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本地区实际消费水平及物价的上涨趋势,子女实际生活、成长的需要,以及给付方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等综合因素,而不是说只要提供低收入的证明就一定可以降低抚养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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