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加班工资是按什么标准计算。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标准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




法律链条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八、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这部分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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