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被告人陆某某滥伐林木案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2016年公历11月至农历十一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先后向屏南县屏城乡坑头村村民卓某某1、卓某某2购得位于该村“虎案精至平头亭”山场的一片林木。购买前,卓某某1的山场办理了屏集采字[2016] **、**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卓某某2的山场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农历十一月下旬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购得的卓某某1山场伐区外超界部分的林木以及卓某某2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山场林木砍伐,所伐林木出售得款人民币26360元。

经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被伐林木位于屏南县屏城乡坑头村“虎案精至平头亭”山场***林班**大班***小班,**大班***、***小班,被伐林木数量合计446株,立木蓄积量52.0838立方米,原木出材量41.9856立方米。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于同月19日向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缴违法所得26360元。









屏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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