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货车司机郭某觉得自己是“躺着中枪”,提出上诉,要求刘老伯承担至少70%的责任。“电动滑板车的速度可达到20码以上,上路较危险,我的责任比例太高了。”
近日,在舟山中院调解下,这场由电动滑板车引发的纠纷画上句号,刘老伯和郭某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法官说法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因此它们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其使用范围仅仅是在封闭的专业场所和室内场地。其上路行驶,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易诱发交通事故,而且发生事故后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出门在外,请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上路。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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