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新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和矫治措施。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防止严重暴力行为的出现。
01严加惩罚,不如未雨绸缪
面对这些低龄恶性犯罪事件,很多网友纷纷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从长远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最好的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属于极端个案,因此而修改针对大多数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值得商榷。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家长、学校、社会缺一不可的长期工作。仅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扩大刑事犯罪打击范围,无异于将社会承担的教育、引导作用由未成年人一力承担;而犯罪实证研究亦证实该种做法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据最高法院发布的数据报告显示,目前初中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主要来自5个方面:不良社会环境、不良家庭环境、不正确的教育方式、权益得不到保护、自控能力较差。
因此,改变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能药。与其手忙脚乱“马后炮”,倒不如关口前移“卒过河”。眼下必须去做,而且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是如何未雨绸缪,落实现有法律规定,有效防范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此次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防范”工作。
02
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
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包括结伙斗殴;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辱骂、殴打他人;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9种。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
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订草案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修订草案还针对重新犯罪的预防作出规定,包括诉讼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三方面内容。
此外,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
03
家庭要对有不良行为的孩子有效监管
专家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共性问题。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一份教育蓝皮书显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薄”“学校教育的缺陷”等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很多案例透露,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暴露很多不良或违法行为,但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家庭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和教育责任,如果家庭这道“防线”是牢固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修订草案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诫,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很多网友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家长应该担责,修订草案审议会议上人大委员谭琳则认为,针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尽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也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矫治力度,同时对监护人追究责任。
“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跟监护人的履职不当、管教不严有直接关系。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后有包庇、纵容的行为,还有的对受害人态度冷漠。因此,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谭琳说。
吴月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父母失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伤害都更为严重,“建议在家庭预防中规定监护失职责任。”
吴月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04
专门对学校的管理教育责任进行细化规定
除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有重要作用。
储朝晖表示,目前,一些家庭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重成绩、轻规范,很多未成年人并未及时培养基本规范、道德判断能力及法治意识。“从教育角度来说,一定要培养健全的人,而不是培养一个只考高分的人。”
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专门对学校的管教责任进行强化。其中第二章新增十四条至十八条,专门对学校的管理教育责任进行细化规定。
①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问题。
②应当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校欺凌事件发生的各种隐患,应当建立学校欺凌防控制度,发现有学生欺凌现象要及时制止、处理,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③学校还可以根据需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社会工作者,长期或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④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出现不良行为,学校可以进行干预,采取由法治教师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导,要求其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等相关措施。
⑤草案还新增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6部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开始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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