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周燚 本文获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新剧观察”(ID:xinjuguancha)

真正的维权,不应该是权力强势的欺负权力弱势的,维权不应该是站队式的维权。

维权不要带节奏带情绪,不要情绪化渲染,不要“利用民意”。

维权的最佳方式是法律,总体而言,法律还是公正客观的。

第1起

电视剧《芈月传》维权纠纷案

当事人:蒋胜男VS花儿影视(郑晓龙、王小平、曹平等)

【上半场】

案件起始:2015年11月10日蒋胜男发长文声称被侵权:

1.电视剧《芈月传》制片方王小平侵犯其编剧署名权;

2.制片方侵犯其小说《芈月传》出版权;

3.制片方不承认电视剧《芈月传》有原著小说。

案件纠纷点:

1.电视剧《芈月传》部分海报、片花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署名原创编剧)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

2.将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

声援蒋胜男作家编剧:常江、饶俊、我吃西红柿、路金波、却却、顾惜之、至尊玉等

声援郑晓龙、王小平:余飞

【下半场】

判决结果:花儿影视不构成侵犯蒋胜男编剧权、出版小说不构成侵犯电视剧剧本权

2016年11月21日,蒋胜男诉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编剧署名纠纷一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王小平和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宣传电视剧而制作的海报、片花并非作品本身。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作品,就不存在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对海报、片花是否应当为编剧署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无行业惯例,更无合同约定,且乐视花儿影视已在电视剧片头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为蒋胜男署名“原创编剧”,已完成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署名义务,因此,乐视花儿影视未在部分海报、片花中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不构成侵权。

乐视花儿影视与蒋胜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蒋胜男的剧本达不到拍摄要求,乐视花儿影视有权聘请其它创作人员对其交付的剧本进行修改,对剧本内容进行的修改不视为对蒋胜男权利的侵犯,蒋胜男仍享有《芈月传》一剧在电视剧片头中编剧之一的署名权,但排序由乐视花儿影视公司决定。并且在《补充协议》中双方达成一致,蒋胜男同意在电视剧《芈月传》中署名为原创编剧,且乐视花儿影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对蒋胜男的署名义务,因此,将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并无不妥。

【新剧观察复盘】

1.整个事情形成了有意思的三起诉讼:

诉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涉嫌侵权案。浙江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蒋胜男全部诉讼请求。

诉《芈月传》同名小说出版涉嫌侵权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胜男违约。二审终审判决仍确认蒋胜男违约行为,但因为当时电视剧已经播出,不再限制蒋胜男出版小说的行为。

诉小说《芈月传》涉嫌抄袭《芈月传》剧本案。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花儿影视公司关于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小说侵犯了《芈月传》剧本的改编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在蒋胜男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浙江文艺出版社的出版发行行为及中关村图书大厦的销售行为亦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对花儿影视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

所以到底是“先有小说再有剧本“还是”先有剧本再有小说”(即出版小说侵犯了电视剧剧本版权)才是本案最大利益纠纷点。

2.整个过程可以看出,蒋胜男的剧本郑晓龙是不满意的。

3.蒋胜男其实是获得了实际利益的(应得的稿费、小说出版热度、应得署名权)。

4.原著作家兼编剧,涉及到两个核心权益:原著版权和剧本版权,一旦有新的编剧参与进来,原著到剧本存在较大变动,纠纷就会复杂化。本质上,《芈月传》一案最后变成了作家一派权势和编剧一派权势之争。


第2起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

当事人:琼瑶VS于正

【上半场】

案件起始: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并列举了几个于正的抄袭案例作为证据,她恳请广电总局领导即时停止播出于正新剧《宫3》,并呼吁观众不要看于正剧,更称自己因为此事心如刀绞,已经病倒。

2015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

案件纠纷点:

1.于正声称《宫3》故事的源头来自于她与演员张庭的一次聊天,她想重拍《绝色双骄》,故事里也有“偷龙转凤”的桥段;

2.于正称《宫锁连城》的剧本也第一时间交给了琼瑶的的公司创翊文化;

3.琼瑶声称《梅花烙传奇》25集剧本琼瑶已经写完,中途自我放弃。

4.《宫锁连城》主演戴娇倩爆料《宫锁连城》故事起源《梅花烙》遭于正斥责。

声援琼瑶:赵冬苓、六六、李亚玲、刘毅、邹越、寐语者、贺子壮等

【下半场】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2018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2018年5月,因为于正被判侵权迟迟不向琼瑶道歉,三中院依据判决在《法制日报》刊登案件内容作为公告。2018年5月23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该公告费用33.6万元全数由于正承担,于正现已将钱交付。这意味着,该院审结的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新剧观察复盘】

1.琼瑶一开始没有走法律途径,而是选择了写公开信的方式,而广电总局的领导并没有公开直接回应;

2.琼瑶要求湖南卫视停播《宫锁连城》,而事实上《宫锁连城》并未停播,反而收视率高升,彼时和琼瑶关系要好的欧阳长林台长已不在位;

3.于正在公开信中称琼瑶是“言情剧鼻祖”已显露出琼瑶在影视文化界的强势权力。

4.于正至今没有道歉。


第3起

匪我思存撕流潋紫案

当事人:唐七公子VS大风刮过、匪我思存VS流潋紫

案件起始:起因是九寨沟地震的第二天早上,《三生世十里桃花》的作者唐七发了条微博,摆出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书、作品比对法律意见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并无抄袭嫌疑。

在《三生三世》与疑似被抄袭原作《桃花债》的对比调色盘面前,网友并不买账。还有律师站出来表示,唐七的鉴定书都是单方面委托的,放在法庭上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唐七的声明发布之后,事件的另一位当事人,《桃花债》作者大风刮过也连着发了两条微博。讽刺唐七炒作。

整件事情激怒了匪我思存,匪我思存爆料流潋紫《甄嬛传》抄袭自己的作品《冷月如霜》。之后又爆料流潋紫第二部长篇小说《如懿传》涉嫌抄袭。

案件疑点:

1. 匪我思存声称因为《甄嬛传》抄袭自己的作品曾起诉了一年零四个月,依然没有结果;

2.四位当事人唐七、大风刮过、匪我思存和流潋紫有一个共同点,都曾给网络文学网站晋江文学城投过稿,或者当过网站的驻站作者。

【维权进度】

双方都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真相依旧扑朔迷离。

【新剧观察复盘】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否抄袭《桃花债》一案中,余飞出的鉴定报告引发无数非议。

余飞依据乱序原理、逻辑链原理、归纳适用原理进行鉴定,和网友们习惯用的“调色盘”完全不同,比对的不是具体的每个字,而是人物关系、故事主线,以及由情节点和信息点组成的逻辑链,由此得出“抄袭不成立”的结论。

但电影《搜索》的原著作者文雨在微博指出,去年,余飞作为《芈月传》的诉讼专家证人,鉴定电视剧剧本是否侵权时,用的就是逐字逐句对照的“调色盘法”。文雨直言:“标准不统一,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结果是哪方委托,得出的结论利于哪方。”


第4起

武瑶《莫语者》“三角标”

遭200万欠薪案

当事人:武瑶VS盛夏星空

【上半场】

案件起始:电视剧《莫语者》杀青后,片方开始第一波宣发。而《莫语者》的编剧武瑶的一条朋友圈却揭发了自己遭片方欠薪事件。

同时武瑶也在微博揭露了整个欠薪事件的大致时间流程。

武瑶透露:“整个欠薪的前半场就是2017年4-6月,剧组钱不够,就断断续续的不能按时给钱,他们甚至多很多演员:黎明、杨玏都有欠薪,我知道他们没钱,也就理解包容,并且帮着他们融资找平台。9月正式停机了,我们都没有停止的做修订,以及依据他们因为条件限制实现不了的,我们都一一配合他们修改。一直进行到10月。11月13号晚上追着求着武瑶签合同,14号就开机了,开始了侵权拍摄。”随后武瑶将侵权方告上法庭。

声援编剧:李晓兵、高大庸、董润年、李眉、史航等

案件纠纷点:

1.武瑶和片方交涉的过程中存在一次重要的合同转换:《莫语者》一开始是由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和完美时空文化传媒(北京宸曦)联合出品的电视剧,后来项目资金链出现问题,完美时空(北京宸曦)将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盛夏星空,而盛夏星空新投资方则是中影集团、东海影业。

2.片方和编剧武瑶在剧本总字数上存在严重分歧:负责对接编剧的联合制片人罗伟认为剧本字数不到要求的68万字。武瑶透露总字数原委“剧本的字数超过69万字,但是罗伟把剧本上必要的三角标记去掉了,才出现不到68万字的情况,而合同上也没有写明三角标记不计入总字数。”

3.完美时空和盛夏星空关于剧本的版本交接不清:武瑶称“完美时空(北京宸曦)的老板王曦,和盛夏星空在8月的时候用剧本报扶持奖金,当时用的是初稿剧本是61万多字,罗伟的61万字的剧本,就是王曦发给他们的,但是他们没有把8910三个月的剧本扉页近10万字算进去。我把这些扉页整理好做成完整版并且发给了他们,但是盛夏星空始终不说这个事情,只是不断拿八月份的版本说事,只能说明是完美时空和盛夏星空交接不清”。

【下半场】

维权结果:

记者联系了武瑶,武瑶称事件已经友好解决,具体细节基于保密协议,不便透露。

而从该剧其他投资方获悉,案件开审前夕,在其他投资方协调下,盛夏星空已完成对武瑶在稿酬、署名等方面的义务履行,确保了武瑶一方编剧、监制,以及相关工作署名。

倘若属实,那这就是目前所有维权案件中结果最完美的一起。

【新剧观察复盘】

1.武瑶遭欠薪案出现侵权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源:因为资方转移导致的委托合同变更,合同的转移导致案件复杂化;

2.片方“三角标不计算在总字数”的做法遭到了编剧群体的嘲讽,因为三角号标记是一种常见的剧本符号;

3.武瑶维权案在短时间内胜诉(诸多编剧维权案长达2—5年),在编剧维权事件中属高效成功案例,背后的律师和维权当事人经验丰富,战斗力非凡。


第5起

电视剧《暗算》麦家杨健纠纷案

当事人:麦家VS杨健

案件起始:2007年11月21日至22日,麦家在成都连打三场官司维权。法庭上,原告麦家分别向电视剧《暗算》制作发行单位——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线电视实业开发公司和《暗算》电视剧剧本署名人杨健(该剧总制片人)共计索赔48万人民币,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原告作者麦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电视剧播出地的报纸及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诉求电视剧原著署名权,赔偿侵权损失20万元人民币。

2005年10月24日,电视剧《暗算》在浙江电视台科教频道首播,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在电视剧片头将原著作者署名,并且在电视剧派生品(VCD、DVD等录影录像及宣传资料)上也没有署原著作者的名字。对此,作者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为原著作者署名。但原告对此置之不理。2007年7月9日,《暗算》原著作者麦家向成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纠纷点:麦家在起诉状中称,2004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合同书,许可被告使用长篇小说《暗算》之上部《听风者》、中部《看风者》、下部《捕风者》中的《韦夫的灵魂说》,即长篇小说《暗算》除《刀尖上的步履》之外的所有内容以及电视剧本《地下的天空》改编成同名电视剧剧本。双方对稿酬约定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60万元,预计30集,超出或不足30集,双方按每集2万元标准结算。同时,双方在版权合同中约定,原告拥有电视剧作品以及一切派生品的原著署名权,被告在电视剧作品的片头打“原著麦家”的字幕。

麦家在诉状中称,2005年10月24日,《暗算》在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首播,被告不仅没有在电视剧片头为原著作者署名,并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电视剧的派生品《暗算》电视剧本上将杨健署名为第二编剧。2007年6月11日至15日,上海国际电影节期间,被告以杨健为第一编剧、麦家为第二编剧的形式向上海国际电视节组委会提供获奖申报材料,经专家组评选,《暗算》获最佳编剧奖。作者认为,被告作为获奖申报单位有责任将获奖信息通知原告,但被告故意隐瞒这一信息,不通知作者,以便杨健以独立身份领奖。同时,作为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和《暗算》电视剧的总制片人杨健在明知其没有编剧署名权的情况下,以第一编剧的身份单独出席了颁奖晚会,并领取以该奖项,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署名权官司之后,2007年11月22日下午,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麦家状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有线电视实业开发公司告侵权纠纷案又再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法庭上,麦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视剧《暗算》稿费尾款人民币8万元。

麦家在诉状中称,两被告委托麦家创作电视剧剧本《暗算》,改编完成之后,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有线电视实业开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以30集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60万元。2005年10月24日,电视剧《暗算》在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首播,公开播出的《暗算》电视连续剧总共录制了34集。即比双方合同约定的30集多出4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每集2万元的标准,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万元。

杨建的反击:

1.没有署名 “原著麦家”是因为审查原因;

2. 麦家在小说《暗算》中写了五个中篇,电视剧《暗算》用了其中两个,但麦家又擅自将其中韦夫的故事等改编权卖给了别人,而且就某些篇章重新写了新的小说发表,这样就造成改编权上有重叠。

3.关于杨建为什么要署名第二编剧?

但是麦家却认为不存在修改剧本的情况:因为网页首发时,电视剧已经拍摄完了。

【新剧观察复盘】

1.案件的导火索是当年上海电视节上《暗算》获最佳编剧奖;

2.《暗算》一案一共分为三场官司,麦家维护的是原著署名权、编剧署名权、稿费尾款三项权利;

3.杨建的反击中,“审查”和“故事置换”导致的“版权重叠”是很关键的矛盾;

4. 非常有意思的是后续电视剧《暗算》制作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风声》属于“剽窃作品”。要求法院判处《风声》停止发行,公开道歉以及总额高达358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北京市二中院已经受理此案。

发起诉讼的是电视剧《暗算》制作方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有线电视实业开发公司。他们起诉的对象包括麦家和小说《风声》的出版机构———南海出版公司。曾与麦家共同署名《暗算》编剧的制片人杨健称,麦家新作《风声》讲述抗日战争时期的一段特工往事,而《暗算》第三部《捕风》故事发生在上世纪30年代的上海,潜伏在国民党内的共产党员的故事。《风声》和《捕风》都属于密室小说类型,情节构造非常相似。他说:“《风声》就是移植电视剧里《捕风》的故事。麦家对剧本只有署名权,而没有著作权。”

此案和《芈月传》一案十分相似。

5.因为案件过于复杂,中途柳云龙出来做过一次调解。


第6起

匪我思存《迷雾围城》版权纠纷案

当事人:匪我思存VS紫晶泉

【上半场】

案件起始: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在腾讯视频播出后大获好评,但此剧开播后匪我思存声称此剧版权侵权,该剧原著是自匪我思存的《迷雾围城》。2016年就拍摄完的电视剧迟迟未播出,长片花絮放出来后被原作者告上法庭,理由是电视剧未在版权出售期内进行拍摄,属于侵权行为,要求电视剧下线并不得播出。

【下半场】

法院一判结果:

1.到底在抢着开机协议到期前抢开机算不算侵犯了摄制权。算。判决书这里很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以及阐述了为什么算?

2.到底电视剧有没被法院禁发行、禁播:没有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定的却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亦无权对此做出曲解。既然已经认定侵权事实,却不停止侵权,为什么?】这里是法院给出的解释,生米已煮成熟饭,被侵权方已无权问责了。

4.匪我思存和记忆坊在开庭前新签了一份高价许可合同(证明其身价),法院认为签订系在侵权事件发生后签订,且还未履行,法院没有采纳。

5.被告和匪我思存方签订协议时小说尚未出版,法院认为这并不影响协议生效而是影响了协议的履行,所以协议期截止日期仍为2016年3月14日,在被告在截止日前完成了剧本改编行为。

6.匪我思存声称在出版前已向被告提交了全文,并不影响在小说出版前的改编工作,法院没有采纳。(被告开始着手改编工作是2015年11月左右)被告提出他们与匪我思存方签订的协议时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涉案小说全部著作权,并无授权期限制,所以不存在侵权,法院不予采纳

7.片方指使编剧向法庭作证改编剧本不是源自小说《迷雾围城》,编剧如实作证改编源自匪我思存;

8.片方请编剧改编剧本的价格在600W左右;

9.有篇采访中记忆坊老总透露,最早谈续约的价格600w不到。而且片方还没开拍的时候四处倒卖版权,可能不想自己拍,那他们倒卖版权的开价是多少?(这个开价是否会影响匪我思存的开价);

10.片方在自己几篇文章里都只提到匪我思存一口要价1200w,却没提过一开始的价格(不到600w)这件事,也没提这个价位和他们的逾期续约价相差太远不能所以不接受续约。

案件纠纷疑点:《雾色围城》版权卖出去快五年剧方不拍,快到期的时候才开机,根本来不及在版权期内拍摄制作完成。快到期的时候匪我思存本来给了很低的续约价,但片方不答应,态度恶劣,攻击作者作品人格,摆明了想要版权不想给钱,匪我思存一怒之下开了1200w续约价,谈不妥,对簿公堂(一审)。

作者有选择的权利,开一亿都是她的自由。但是一审结果法院不能完全支持原告的禁播赔偿诉求,只判赔钱。

《人生如若初相见》的编剧武瑶曾作证。

【新剧观察复盘】

匪我思存这个事件里面有一个最核心的关键点,就是版权的时间是按合同签约之日起算还是按版权成立之日起算?

判决书里面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细节,法院认为匪我思存版权成立是按6月20日去算,“自6月20日起版权成立”,这是法院的判断,“但版权使用截止期限为2016年3月12日”,就是说争议在于是否存在中间的三个月。

跟紫晶泉签约的是匪我思存做股东的那家公司—记忆坊,记忆坊当时跟匪我思存自己签的合同,确定了版权拥有期限是小说出版之日起记忆坊开始拥有小说的版权,小说出版6月20日。但在3月12日(或者是3月9日,记不清了)的时候,记忆坊就已经跟紫晶泉签订了版权,但其实记忆坊是在三个月之后才有的版权。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记忆坊是在拥有版权之后合同成立,还是记忆坊这时候就已经版权成立了?至于这个到底该怎么算,也是法院最终说了算。

而从内容品相来看,《人生若如初相见》是匪我思存改编作品中口碑较好的一部,可惜各种剧集品质之外的纠纷影响了该剧的最佳播出时间。


第7起

吴迎盈《十指连心》维权案

 

当事人:吴迎盈vs苍狼天下

【上半场】

案件概况:2011年6月7日,吴迎盈与苍狼天下影视公司就电视剧《十指连心》签订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由吴迎盈为该公司计划摄制的电视剧《十指连心》进行文学剧本的创作。吴迎盈认为,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约完成了《十指连心》电视剧前二十集剧本的创作。但该影视公司拒不支付第六集至第二十集的稿酬,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影视公司另行聘请编剧完成后十集剧本的创作,吴迎盈退出创作。

此后电视剧《十指连心》成功发行,陆续在中央电视台、天津电视台、陕西电视台等电视媒体及网络上播出,但播出中未将吴迎盈署名为编剧。因此,吴迎盈起诉要求该影视公司支付相应稿酬及利息、署名并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

公司曾否认收到过吴迎盈的剧本,拒付稿费,直到2012年下半年电视剧播出,吴迎盈把电视剧成片和自己提交的剧本进行了比对,才得以立案。期间,资方多次找借口拖延开庭时间。

【下半场】

审判结果:吴迎盈胜诉,拿到违约款。

法庭上当场验证邮箱中的交稿纪录,经法院比对,《十指连心》拍摄版剧本使用了吴迎盈创作剧本的内容,应当署名吴迎盈为编剧之一并登报致歉。2014年7月,顺义法院判决,认定吴迎盈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影视公司应当支付吴迎盈当期稿酬及迟延支付的利息。

吴迎盈胜诉,耗时两年,直接维权成本十几万元,间接成本难以估量。

【新剧观察复盘】

吴迎盈《十指连心》维权案是国产电视剧中经典的编剧维权案。尽管维权过程重播波折和艰难,但最后吴迎盈获得了合法利益,为前几年中国电视剧的女编剧维权决心作出了表率,行业意义较大。


第8起

《北平无战事》胡、刘诉刘和平案+

刘和平反诉胡、刘案

当事人:胡强、刘桉VS刘和平

【上半场】

案件起始:《北平无战事》播出不久,名为胡强和刘桉的两位人士突然对外宣称刘和平使用了他们的创作成果却未予二人编剧署名,并控告刘和平侵犯其编剧署名权。消息传出,顿时舆论一片哗然,刘和平及电视剧《北平无战事》深陷非议。紧接着,胡强、刘桉向法院起诉刘和平,争议再度升级。

案件纠纷:胡强、刘桉是刘和平的湖南籍老乡,经一位导演介绍,在刘和平的帮助下进入编剧行业。在创作《大明王朝1566》时,刘和平曾让胡强、刘桉担任过编剧助手,但无奈二人无法完成创作任务,主动退出并签署了解约协议。除了自己的项目,刘和平还介绍胡强、刘桉参加过香港导演唐季礼执导的电视连续剧《壮志雄心》的剧本创作,并专程赴上海给予指导。

2007年初,在刘和平构思《北平无战事》之际,他再次请胡强、刘桉担任编剧助手。2007年4月29日,胡强、刘桉分别与刘和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天风海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风海煦公司”)签订《编剧合约》,以编剧助手的身份参与该项目,刘和平的身份是总编剧。按照合同约定,编剧助手应当根据总编剧提供的人物关系情节构架来编写剧本初稿,并通过总编剧认可,共应完成三十集剧本。签约当日,天风海煦公司向胡强、刘桉预付了20%的稿酬。

剧本写作并不顺利。2007年底,刘桉先提出离开。2008年5月底,胡强也主动退出。截至二人离开之时,剧本初稿只写了前两集(胡强称写了三集),而且都没有通过总编剧认可。此后,刘和平依照自己的构思,从第一集开始逐字口述剧本,由打字员记录整理。(注:刘和平不会电脑打字) 2014年,刘和平花费七年时间终于完成《北平无战事》剧本。全剧共八十余万字,完成片拍摄了五十三集。2014年10月,根据刘和平创作的《北平无战事》剧本拍摄的同名电视连续剧开始在全国上映。该剧在2015年上海国际电视节上摘得白玉兰最佳中国电视剧奖,而刘和平也捧得白玉兰最佳编剧奖。评委会评语是:“刘和平老师以近乎顽固的坚持,完成了一次独一无二的历史表述。”

 2014年11月5日,胡强、刘桉在网络上发布《关于电视连续剧北平无战事剧本创作及编剧应有署名情况的联合声明》,该声明称《北平无战事》使用了胡强、刘桉创作的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和前三集剧本,要求在播出的电视剧中为二人添加编剧署名,并要求刘和平公开致歉。

 2014年12月,胡强、刘桉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人是剧本《北平无战事》的合作作者,享有剧本署名权;确认二人为电视剧《北平无战事》的编剧,享有电视剧完成片的编剧署名权;并要求刘和平和天风海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此后不久,2015年1月,天风海煦公司对胡强、刘桉分别提起诉讼,指责二人中途退出剧本写作构成违约,要求其返还多收取的稿酬并支付利息。随后,胡强、刘桉在合同案件中提出反诉,称天风海煦公司未予编剧署名构成违约,并索要5万元的经济赔偿。

上述三起案件,包括一起侵犯署名权纠纷案和两起违反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均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下半场】

 

一审判决结果:

2015年8月27日,历时半年多的审理和六次开庭(包括法庭调查),朝阳法院对三起案件同时作出一审判决。 

《北平》案,法院判胡、刘退了全部稿酬。

判决认定胡强、刘桉不享有对《北平无战事》的剧本署名权和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驳回胡强、刘桉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认定胡强履行《编剧合约》存在重大违约,支持天风海煦公司解除与胡强《编剧合约》的诉求,并判令胡强返还天风海煦公司部分稿酬及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胡强的全部反诉请求。

判决认定刘桉履行《编剧合约》存在重大违约,支持天风海煦公司解除与刘桉《编剧合约》的诉求,并判令胡强返还天风海煦公司部分稿酬及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刘桉的全部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一:两集剧本初稿的作者是谁?

胡强、刘桉方面主张完成了三集剧本初稿,但由于第三集缺乏内容固定证据、创作时间和交付证据,故一审法院仅确认了前两集剧本初稿。庭审中双方的争议也围绕前两集剧本初稿展开。

 双方的争议首先体现在对创作过程各执一词。胡强、刘桉提交了其个人邮箱中保存的若干版本的前两集《北平无战事》剧本初稿,并称他们二人独立构思和创作了两集剧本的全部内容。刘和平方面提出,胡强、刘桉二人作为编剧助手,其本职工作是记录和整理刘和平的构思,并根据刘和平的口述内容来编写剧本,因此其编写的剧本体现的是刘和平的创作成果,胡刘二人对剧本没有独创性贡献,不能被认定是作者。

 本案触及到一个编剧行业常见的创作模式,即“总编剧-编剧助手”模式。在编剧行业,资深编剧有时会带着几个编剧助手写剧本,资深编剧负责设置人物关系,搭建起戏剧的框架,确立戏的整体风格。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一般都是由资深编剧给助手“讲戏”,指导助手将戏剧构思落实为文字。本案中也是类似的情形,根据编剧合约,刘和平作为总编剧,负责提供“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而胡强、刘桉作为编剧助手必须要根据总编剧的构思编写剧本。

 刘和平为了证明实际创作过程,提交了9.26剧本详述、上百页的“讨论记录”和其他参与过《北平无战事》创作过程的编剧助手的证人证言。9.26剧本详述的日期早于两集涉案剧本时间,其中记载了《北平无战事》(当时曾用名《他们在北平1948》)的整体立意构思。“讨论记录”记载的是2007年至2008年初之间的十多次剧本讨论会,呈现了刘和平如何向编剧助手“讲戏”的过程。刘和平对剧本创作的指导非常详细,涵盖人物关系、人物性格、故事主线和重要场景,甚至包括人物动作、台词等细节。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担任《北平无战事》的编剧助手之一到庭作证,证明刘和平不会打字,他全靠口述向助手传达他对剧本创作的意见,并且剧本讨论会基本都是刘和平主讲,助手能提出的创作意见很少。

除了提交直接证明创作过程的证据,刘和平方面专门制作了“讨论记录”与涉案两集剧本的比对表,以此证明涉案两集剧本与“讨论记录”的高度吻合,反映在:第一,每个版本的涉案剧本的剧情,都可以追溯到更早日期的“讨论记录”中的记载;第二,每个版本的涉案剧本的剧情变动,同样可以追溯到更早日期的“讨论记录”的记载。以上两点,说明胡强、刘桉是根据刘和平口述的剧本构思来编写或者修改剧本。

 有趣的细节是,胡强、刘桉对“讨论记录”的态度曾有戏剧性变化的过程。最初,二人无论在庭审中还是书面质证意见中都没有否认“讨论记录”的真实性,甚至还主动在另一违约纠纷案件中提交部分“讨论记录”作为己方证据。但在最后一次庭审中,胡强、刘桉选择改口否认“讨论记录”的真实性。

 对于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两集剧本该如何确定作者的问题,一审法院指出,应当回归到涉案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当事人关于剧本内容的举证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都不能对两集剧本中的各自具体创作内容进行区分,但能反映胡强、刘桉和刘和平都参与了涉案剧本的创作,再结合涉案合同关于刘和平负责给剧本提供整体思想立意和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的约定,最后认定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两集剧本体现了刘和平的创作成果,刘和平应当被认为是涉案两集剧本初稿的共同作者。


争议焦点二:两集剧本初稿是否使用在最终电视剧中?

鉴于双方认可《北平无战事》电视剧是依据刘和平办理版权登记的剧本拍摄的,故一审法院将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两集剧本以刘和平的版权登记剧本进行比对。

胡强、刘桉主张,《北平无战事》剧本使用了涉案两集剧本初稿中的二十余处内容。经统计,该二十余处内容体现为三处主要情节,即“寻找、指挥飞机降落”、“崔中石行贿徐铁英”和“三堂共审”的情节,这些部分的字数共有四千余字,不足全剧的千分之六。

刘和平对该二十余处“相似之处”进行了逐一驳斥。首先,前两集剧本是在刘和平口述的剧情框架下编写的,相似的“三大情节”均出自刘和平的构思;其次,胡、刘二人根据刘和平构思编写的两集剧本错误频出、对总编剧的指示执行不到位。胡、刘二人的版本根本无法使用,刘和平不得不重写剧本。举例说明,曾可达得知老鹰起飞后前往指挥塔指挥。胡、刘二人版本中,曾可达听说老鹰起飞后除了吃惊和着急并无其他,赶到指挥塔后看到“乱作一团”的场面、而且曾可达当时仍然信任指挥塔军官,在听完报告后才通知方孟敖到指挥塔。而在刘和平版本中,曾可达一听说老鹰驾机起飞就判断出是老鹰背后的贪腐势力在“杀人灭口”,随后到达指挥塔后果然看到的是“例行公事”、装模作样呼叫的场面,立即果断指令卸下指挥塔内军官的枪,并通知方孟敖到指挥塔。可见,两个版本中的人物在具体情节中的表现、性格、动作和台词都截然不同,戏剧效果也截然不同。

 在是否使用的问题上,一审法院对文学剧本的比对进行了阐述,指出:文学剧本表达是否相同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个案性特点,而关于何种层次或者深度的内容属于表达的范畴,以此区别于思想,也要结合个案予以分析和判断;但一般来讲,只有将人物放置于具体的情节中予以展开并与故事情节达到紧密结合的程度,以彰显出角色的性格特点,方能产生个性与区分性。正是此种个性和区分性构成了文学剧本独创性表达的根本,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剧本表达范畴,而且让读者或者观者产生不同的欣赏体验。

根据涉案剧本的比对结果,一审法院总结相似部分主要体现在:主要人物关系的设置;寻找、指挥飞机降落、贿赂及庭审三大情节的设置;方孟敖指挥飞机降落时使用的技术术语、崔中石初到徐铁英办公室情节中关于办公室场景的描写、曾可达要求将方孟敖押带到指挥塔和方孟敖及队友翘起二郎腿的细节等内容。鉴于涉案合同已约定刘和平负责给本剧提供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因此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三大情节设置应当属于刘和平提供的人物情节结构框架范畴。而从对相关主要人物的刻画来看,相关人物关系设置放置于具体情节的展开中时,基于故事情节与人物的紧密结合,二者在人物刻画上体现的人物性格特点不同,这导致比对的涉案二十余处场景内容针对具体的情节的展开描述并不相同。而关于戏剧或者文字具体表述方面的两处相似内容,飞机降落的技术术语属于有限表达范畴。徐铁英的办公室场景描写、曾可达要求将方孟敖押带到指挥塔和方孟敖及队友翘起二郎腿的细节内容与整个剧本相比,内容过少而且显得微不足道。

一审法院还进一步分析了前两集剧本与刘和平版权登记剧本的关系,就二个版本的人物角色特点的区别、以及与后续剧情发展的结合紧密程度看,得出结论:刘和平的版权登记剧本系在刘和平已有的剧情构思基础上创作的结果,而不可能通过简单的对前两集初稿的文字修改就能实现。

在上述比对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不认可《北平无战事》剧本使用了胡强、刘桉具有独创性内容,也没有支持胡强、刘桉关于其为《北平无战事》剧本共同作者的主张。

争议焦点三:编剧助手如何才能取得编剧署名权?

胡强、刘桉主张编剧署名权的依据源于涉案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如下文:

 编剧合约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剧总编剧的编剧助手,享有本剧在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的署名权(可用笔名,署名先后由甲方决定),此外本剧的一切有关权益,包括电视、录像带、录音带及将来发行播映出版的著作权和版权及将剧本改编成小说的著作权等皆系甲方版权人和著作权人所有。甲方有权决定如何处理有关之一切宣传发行及出版发行等事宜。”

 根据胡强、刘桉的主张,无论他们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写作任务,只要他们参与了《北平无战事》剧本的编写,都有权获得该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而天风海煦公司则主张,胡强、刘桉作为编剧助手,本来并不享有编剧署名权,合同所约定的“编剧署名权”实际是给予胡强、刘桉完成工作的一个对价。胡强、刘桉只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刘和平认可的三十集剧本的创作任务,涉案电视剧予以实际使用了,胡强、刘桉才享有相关电视的署名权。

对于双方对涉案合同约定的“编剧署名权”成就条件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指出,涉案合同虽然约定胡强、刘桉作为刘和平的编剧助手享有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但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的实现应当与参与整部电视剧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与合同约定的创作对价相匹配,如果仅仅是参与了创作或者说付出了劳动即享有署名权的话,则必然会推导出一整部电视剧剧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参与创作者的一句话、一段话,也要为其署名编剧的结论,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基于现有证据,胡强、刘桉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上存在重大违约,其关于编剧署名权的诉求不存在合同基础。而且,从实际使用的角度讲,由于电视剧并未使用胡强、刘桉有独创性的内容,因此胡强、刘桉也无权主张涉案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

争议焦点四:返还部分稿酬的请求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由于胡强、刘桉中途离开,没有按约完成剧本编写工作,天风海煦公司另案起诉,请求解除与二人的编剧合约,并要求二人返还多收取的稿酬。胡强、刘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指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因返还请求权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故其产生的时间是合同解除之时,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应是合同解除之时。因此,鉴于胡强、刘桉的违约事实确凿,天风海煦公司未认可胡强、刘桉交付的两集剧本初稿,也没有实际使用此两集剧本初稿,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天风海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胡强、刘桉的全部反诉请求。

【新剧观察复盘】

本案提供了在总编剧-编剧助手的创作模式下,如何判断编剧助手的稿件被实际采用的分析视角。由于总编剧负责提供剧本构思和人物关系设置,因此主要情节和人物关系的近似不能成为编剧助手主张权利的依据。

本案提出文学剧本的独创性表述应当体现在将人物放置在具体情节中展开并与剧情紧密结合,彰显出人物角色的性格特点,从而产生个性与区分性,带给观者不同的欣赏体验。


第9起

李亚玲陈思诚《北京爱情故事》纠纷案

当事人:李亚玲VS陈思诚

【上半场】

案件起因:2012年《北爱》电视剧播出后,编剧李亚玲与该剧导演陈思成之间的关于著作权、稿酬的战争就没有停歇过,两人更是断交已久。陈思诚甚至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过澄清,称著作权由他独家享有。而李亚玲在之后的近2年时间里,三次就该剧著作版权的问题起诉陈思诚。

案件过程:电视剧《北爱》的编剧李亚玲诉该片主演兼导演兼编剧陈思诚单方面转让剧本一案,双方的争论点聚焦在陈思诚与北京某工作室签订的《聘请编剧合同书》是否得到了剧本合作者李亚玲授权这个问题上。

庭审中,原告李亚玲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陈思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转让了涉案剧本的著作权,原告也未追认,因此希望法庭判决2010年8月12日签订的《聘请编剧合同书》无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而被告陈思成则辩称,其系《北京爱情故事》的原创作者,对外签订聘请编剧合同得到了联合编剧李亚玲的全权授权。编剧合同签订后,李亚玲以实际行动认可并履行了合同。综上,本人代为签署并处置该编剧合同等行为具有明确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相关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案件疑点:

1. 陈思诚在2012年7月开过一次有几十家媒体参加的发布会,称李亚玲不拥有《北爱》版权;

2.《北爱》这个电视剧是由新丽传媒投资的,但与他们签合同的公司不是新丽传媒,是一个注册资金只有十万块的公司,而且这个公司有12个股东,法院要求这12个股东都找到,都追加为被告才能开庭。

【下半场】

维权结果:经法院调解李亚玲撤诉双方和解,陈思诚支付编剧稿酬及利息。

2014年9月,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李亚玲收到了迟到的稿酬。李亚玲表示自己已经撤诉,并且既往不咎,而稿酬将兑现她之前的诺言,全部捐献给“大爱清尘”和“免费午餐”这两个慈善项目。

【新剧观察复盘】

1.李亚玲最终称谅解陈思诚的行为,撤诉并不再追究以往之事;

2.李亚玲称自己“赢了官司输了钱”, 陈思诚不过是向李亚玲支付了已拖欠了3年8个月的稿酬和利息而已,而我却为打这个官司花费直接经济成本10万元以上,间接损失则不可估量。

3.陈思诚代理律师称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不存在输赢;陈思诚也从未向李亚玲作出过道歉的表示。


第10起

电视剧《风筝》署名纠纷案

当事人:肖锚VS柳云龙、杨健

案件过程:小说《风筝》原著作者肖锚发文称自己被杨健侵权

然后宣称会走法律程序打官司

电视剧《风筝》制作方东方联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曾在2018年1月31日发声明称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电视剧同名小说《风筝》未经授权。2018年2月8日,该公司再度发表声明,就该剧的编剧署名权做出解释。

就该声明中显示,电视剧《风筝》的编剧署名方式是根据与“秦丽”方签署的《协议书》赋予的权利而做出的合理决定。并提出苏州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同名小说《风筝》未经公司授权,涉嫌侵犯著作权,因其已经停止出版行为,故公司未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公司进一步在声明中指出,肖锚在网络上渲染《风筝》的编剧署名权以及原著事宜,造成了大量不实言论,涉嫌侵权,公司已委托法律团队进行维权。

声明发出后,编剧肖锚在微博上公开回应,其先是对电视剧《风筝》前后两次更改编剧名字提出质疑。进而指出2008年连载发表的《风筝》小说也没有经过东方联盟的授权,“看完小说签订剧本合同贵司不会是忘了吧?”双方各执一词,令此事发展情况更加扑朔。

案件疑点:

1.《风筝》是小说改编的,原作者是肖锚,改编编剧也有肖锚。结果《风筝》的宣传海报上根本没有编剧的名字,有人看了替肖锚心酸,就给编剧P了个海报,P上大大的“编剧:肖锚”。编剧很愤怒,指责出品方不尊重编剧,剥夺了他的署名权,结果出品方说片头的编剧署名“杨健、林丽”,“林丽”就是肖锚太太。然后,肖锚否认“林丽”是自己太太(他太太确实不叫“林丽”,叫“秦丽”)。这个片头相当于直接抹杀了肖锚作为编剧的存在。然后,现在,出版社出版的《风筝》小说上,封面直接写着“作者:杨健、秦丽”。

2.官微称肖锚的书是盗版,号召支持正版(杨健版)

3.肖锚回应称柳云龙、杨建盗取了他的内容,侵占署名权

4.杨柳发声明认为是肖锚污蔑

5.肖锚再回应

6.还有该剧演员称没见过肖锚写剧本

【维权进度】

该案更多关键的合同签署细节尚未公开和爆出,维权尚未有明确结果,案件依然扑朔迷离。

【新剧观察复盘】

1.据悉,“肖锚”不是一个人的笔名,而是联合共有署名;整个案件中还出现了两个特别有意思的名字“秦丽”和“林丽”。

2.实际的主笔人叫林宏、辅助的叫秦光,秦丽是秦光的妹妹、是林宏的妻子。这种关系导致“林丽”也不排除是个联合共有名的可能。

3.微博“编剧肖锚2”发声的实际幕后人是秦光,而真正的主笔林宏其实并没有发声太多;

4.该案又是一起原著作者和制片人在编剧署名上和小说版权上的纠纷案。因为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小说,到底哪个是正版哪个是盗版,双双各执一词;

5.具体小说版权转让以及编剧具体署名的合同,是本案的关键。但因为和杨建一方签署的具体合同并未公开,本案变得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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