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15万元的车位,买家交付定金后,却“反悔”了:因为其发现,该车位为人防车位,15万元买来的仅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为此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案也成为济南市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首个案例。
案情回顾
买家购买人防车位后要求退款
案情回顾:此案中,原告方为周某,被告方为张某、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要求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在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之前,其明确告知了涉案车位的完整真实情况,并出示了有偿获得车位权益的证明——即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明确声明其拥有的涉案车位的权益证明让渡,但不对开发商所作的承诺背书。原告曾在合同签订并交付定金后,在不同场合表达对价格不满意以及买不如租划算的意思,这才是原告反悔并违约的真实理由。
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其只知道被告张某的车位是通过合法途径在开发商处购买的,开发商经备案允许出售。涉案小区车位所属地块的车位均是使用权车位,签订买卖合同前,该公司多次带原告实地查看该车位,并到物业核实车位情况,原告称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
案件焦点
人防车位到底是否能够买卖?
审理中,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一审法院裁判认为:本案中,涉案车位已被证实为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张某应当返还给原告交付的定金20000元,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给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
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免责声明”主张抗辩,该免责声明明显违背原告接受被告中介服务事宜的事实,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依法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人防车位所有权依法不得买卖、让渡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是济南市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第一个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对规范房地产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车位使用权、所有权让渡具有指导意义。目前,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地下车位,有相当一部分为人防车位;针对人防车位,为了利益需求,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前业主与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大都不规范,不少合同直接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所涉车位,为人防车位;合同的主要的形式和内容,均直指人防车位买卖,因此该车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需说明的是,国家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的,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人防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对该车位使用、收益。但无论如何,均不得针对人防车位所有权的买卖、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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