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安全防护装置

12.1汽车安全带

12.1.1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注: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12.1.2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

车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

汽车安全带。

12.1.3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

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4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对于能够折叠以方便进入

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在折叠并恢复座椅到乘坐位置后,依据车辆产品使用说

明书,单人就能方便的使用这些座椅配套的安全带,或很容易从这些座椅的下面或后面方便地进行恢复。

12.1.5汽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

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12.1.6乘用车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

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12.1.7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

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

12.2间接视野装置

12.2.1机动车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主后视镜;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

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设置一面内视镜,但为满足专用功能的要求安装了遮挡内视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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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范围的非玻璃材料的装置时,可不设置内视镜;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

业车还应在右侧至少设置一面补盲后视镜,但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地高

度大于等于1800mm时,不应设置补盲后视镜;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

车,以及在车辆右侧设置了补盲后视镜的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等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

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左右两侧至少各设置一面广角后视镜。汽车及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

车,设置有符合GB15084规定的其他间接视野装置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12.2.2汽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内视镜和外视镜的安装位

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人能借助内视镜和外视镜在水平路面上看见符合GB15084

规定区域的交通情况;专用校车应保证驾驶人能看清乘客门关闭后乘客门车外附近的情况及后窗玻璃后

下方地面上长3.6m、宽2.5m范围内的情况,并且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能通过内视镜观察到车内所有乘

客区。对于汽车列车,当所牵引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宽度时,牵引车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

以保证其后视镜的视野仍满足要求。

12.2.3车长大于等于6 m的平头载客汽车及总质量大于7500kg的平头货车和平头货车底盘改装的专

项作业车,应在车前至少设置一面前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以保证驾驶人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

1.5m、左侧驾驶室最外点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右侧为车辆纵向中心线向右1.5m宽范围内的情况;

但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前视镜的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地高度大于等于1800mm时,不应设置

前视镜。

12.2.4车外后视镜和前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2.5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 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2.2.6教练车及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以使教练员能有效观察

到车辆两侧及后方的交通状态。

12.2.7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7352

的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8447.1的规定。

12.3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2.4应急出口

12.4.1基本要求

12.4.1.1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

12.4.1.2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

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

层。

12.4.2应急门

12.4.2.1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7m的客车,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1100mm,若自门洞最低处向上400mm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

急门净宽可减至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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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2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铰链应位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100°,并能在此角度

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等于550 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大于等于100°的要求可

不满足。

12.4.2.3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300mm,不足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

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下,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300mm。

12.4.2.4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

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4.2.5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

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或其他能

手动拆除的保护装置,且离地面高度应小于等于1800mm。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

止应急门的装置。

12.4.3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12.4.3.1应急窗和撤离舱口的面积应大于等于 mm

2

,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的矩形;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350mm×

1550 mm、四角曲率半径小于等于250mm的矩形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12.4.3.2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

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50mm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

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12.4.3.3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800mm×900mm

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500mm×700mm的矩形

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注:侧窗洞口尺寸在车辆制造完成后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12.4.3.4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

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车长大于7m且小于等于9m时车身左右两

侧应至少各配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

应配置应急锤。其他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2个击碎玻璃式

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

窗功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12.4.3.5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或用应急锤击碎。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

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12.4.4标志

12.4.4.1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40mm。

12.4.4.2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

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10mm。

12.5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5.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泄漏现象。不准许用户

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和燃料种类。

12.5.2燃料箱的加注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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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机动车的燃料系统不应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

器或喷油器供油。

12.5.4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不应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300mm以

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

电气开关200mm以上。车长大于6m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

300mm以上。

12.5.5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应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6m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

端面应大于等于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大于等于300mm。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

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12.5.6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应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12.6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2.6.1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个车用气瓶出气

口端应具有燃料流量限制功能,以保证在其后部的燃料供给管路发生泄漏、破裂、断裂等情况下能自动

关闭。

12.6.2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

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

便于驾驶人操作,其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

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12.6.3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高压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

专用管路。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气瓶。

12.6.4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45°圆锥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

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应大于等于250mm,通气总面积应大于等于450mm2

。液化天然气管

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

12.6.5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应采用柔性管路,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路。

12.6.6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应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

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12.6.7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12.6.8加气量大于等于375L的气体燃料汽车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导体截面积应大于等

于100mm ,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12.6.9钢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

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应下降,车架结构

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12.6.10钢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

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0 mm;当钢瓶及其所有高压

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在100 mm~200 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12.6.11钢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阀门渗漏的气体不应进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

12.6.12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200mm,且钢瓶及其附件不应布置在汽车前轴之

前。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钢瓶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时,钢

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2.6.13钢瓶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位置时,应用密封盒、

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安全隔离。密封盒等隔离装置

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应能有效地防止钢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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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4钢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钢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12.6.15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钢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手动截止阀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

或载人车厢内。

12.6.16钢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12.7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12.7.1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12.7.2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

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

12.7.3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

全装置。

12.7.4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不应有可视裂痕,其磨

损极限尺寸应符合GB/T 31883的规定。

12.8货车、专项作业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按GB26511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

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12.9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12.9.1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

GB11567的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2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3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

GB11567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12.10客车的特殊要求

12.10.1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排气不会进入客厢。

12.10.2客车的灭火装备配置应符合GB34655的规定。

12.10.3车长大于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

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5min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

12.10.4安装有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公共汽车,其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A1264的规定。

12.11货车的特殊要求

12.11.1货车货箱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

的安全架。

12.11.2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人座垫平面

至少800mm。

12.11.3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板式隔离装置。隔离板若设置有用于

观察货厢货物状态的观察窗,则观察窗的尺寸和设置位置应合理,且应采用安全玻璃。

12.11.4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应安装防止其中尾板承载平台自动下落或自动打开的机械锁

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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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5安装有悬臂式、垂直升降式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起重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旗,且警示

旗应能摆动,警示旗上的反光标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12.1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要求

12.12.1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

措施;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应大于等于200mm,排气管

出口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 13365规定的机动车

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100mm2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

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12.12.2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如有安全阀、通气阀组件以及检查孔、装卸料阀门、管道

等附件设备设施,应设置能承受2倍车辆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惯性力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

具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结构或功能;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

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

最高点至少20mm。

12.12.3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且

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

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12.12.4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

辆行驶速度大于5km/h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起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12.13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3.1车辆驱动系统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可以通过车辆外电源充电的纯电动汽车、插

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当车辆被物理连接到外部电源时,应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

12.13.2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

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12.13.3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B级电压电路中的可充电储能系统应用符合规

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当人员能接近REESS的高压部分时,还应清晰可见地注明REESS的种类。当移开遮栏或外壳可以露出B级电压带电

部分时,遮栏和外壳上也应有同样的警告标记清晰可见。

12.13.4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B级电压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外露可导电的

遮栏和外壳,应当按照要求连接到电平台以保持电位均衡。

12.13.5当驾驶人离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时,若车辆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

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切断电源后,纯电动汽车应不能产生

由自身电驱动系统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驶。

12.13.6对没有嵌入在一个完整的电路里的REESS,其绝缘电阻Ri除以最大工作电压的REESS阻值:

a)若在整个寿命期内没有交流电路,或交流电路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100Ω/V;

b)若包括交流电路且没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500Ω/V。

若REESS集成在了一个完整电路里,则REESS阻值应大于等于500Ω/V或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

值。

12.13.7若REESS自身没有防短路功能,则应有一个REESS过电流断开装置能在车辆制造厂商规定

的条件下断开REESS电路,以防止对人员、车辆和环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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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8当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绝缘电阻值低于12.13.6规定的数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

12.13.9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具有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

12.14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特殊要求

12.14.1三轮汽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下测定温度大于

80℃ 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12.14.2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传动皮带、风扇、起动爪和动力输出轴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

罩,并应符合GB/T 8196的规定。

12.14.3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2.15其他要求

12.15.1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

应对驾驶人造成伤害。

12.15.2汽车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和1个符合GB 19151规定的三角警

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还应装

备至少2个停车楔。

12.15.3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12.15.4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2.15.5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12.15.6对装备有辅助正面和/或侧面防撞安全气囊系统的汽车,驾乘人员如已按照制造厂家规定正确

使用了安全带等安全装置,在发生正面或侧面碰撞时不应由于安全气囊系统未正常展开而遭受不合理伤

害。

12.15.7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应指向车身右侧,且若排气管口朝下则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

的夹角应小于等于45°;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12.15.8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2.15.9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1个符合GB811的乘员头盔。

1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3.1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2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符合规定的图案。

13.3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GB/T 3181规定的Y07中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

样。

13.4警车的外观制式应分别符合GA 524、GA923和GA 525的规定。

13.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

靠、便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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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GB 8108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

志灯具应符合GB 13954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14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4.1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

驶辅助装置。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

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

14.2驾驶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

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14.3加装的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应间隙适当,操纵灵活、方便,无阻滞现象。

14.4加装的制动和加速辅助装置应具有制动、加速互锁功能并保证制动灵活、方便,不会发生失效现

象。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500N时,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应小

于等于300N。

14.5加装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及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刚性固定。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应开关自如,功能

可靠,不会因振动和其他外力条件而自行开关;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操纵轻便、锁止可靠,操纵力应小

于等于200 N。

14.6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

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14.7残疾人专用汽车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15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5.1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2产品标牌应标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的要求;

——4.1.3关于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挂车车辆识别

代号打刻位置的要求;

——4.1.5关于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

息的要求对于除乘用车以外的其他汽车;

——4.4.2.2中注4座垫宽、注5座垫深的规定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7.2.6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7.2.12汽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7.2.15关于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贮气筒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

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接口的要求;

——7.5.2关于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

装置的要求;

——8.6.1关于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8.6.5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

——8.6.7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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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关于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

——10.5.1关于车长大于6m的客车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

警的要求;

——10.5.2关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

——10.5.3车长大于等于6m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要求;

——11.2.5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

——11.2.9部分客车燃油箱数量及容积的要求;

——11.3.12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及容积的要求;

——11.9汽车应设置微波窗口的要求;

——12.1.5乘用车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的要求;

——12.4.3.4关于应急出口型式和自动破窗功能的要求;

——12.10.3车长大于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

——12.12.4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12.13.8绝缘电阻值低于规定数值时提示驾驶人的要求。

15.2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7.4关于车高大于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

——7.2.6关于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7.9.5关于行车制动器衬片需要更换时应报警的要求,对采用鼓式制动器的汽车;

——9.2.4部分汽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9.4空气悬架的要求;

——11.5.10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5汽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对除乘用车外的其

他汽车;

——12.4.3.1关于应急窗面积的要求对车长小于等于7m的客车;

——12.15.7排气管口朝下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45°的要求。

15.3 7.8.1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

15.4 8.6.6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37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15.5 4.17.3关于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

求,以及7.2.12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第37个月开始对所有新定型车实施。

15.6 4.17.3关于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的要

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49个月开始对所有新定型车实施。

15.7本标准较GB7258-2012新增的涉及车辆结构及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以及4.4.3.5中未设置乘客

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

15.8本标准涉及实施过渡期的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提前实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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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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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GB/T 18384.1—2015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

[ 3 ] GB/T 18384.2—2015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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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 6 ] QC/T 757—2006乘用车列车通用技术条件

[ 7 ] QC/T776旅居车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0]《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11]香港《道路交通规例》

[1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661/2009关于汽车、其挂车以及所用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

装置的一般安全的型式认证要求

[13]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指令2014/45/EU机动车及其挂车的定期车辆性能检测和指令

2009/40/EC的废止

[14] ECE第55号法规 关于汽车列车机械连接元件认证的统一规定

[15]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49CFR Part 563 EDR

[16]日本机动车检查独立行政法人审查事物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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